聼大陸律師說鎮壓法輪功即使在中共法律框架內也沒有法律依據,真是這樣嗎?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中常用的罪名。但是,中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明確將法輪功組織列為邪教組織,1999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明確將法輪功組織列為邪教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也沒有將法輪功組織具體列為邪教組織,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刑法》第300條搞的,但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製法律。《刑法》第 300條是在1997年修訂的,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聯。「兩高」的解釋中也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

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也有7種。上述14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組織。

那麼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何在呢?沒有。正常的法律操作中,如果判定某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首先要以充分的證據說明其人所「利用」的是「邪教」,比如要證明「邪教」致人死亡,須要用統計數字說明,「邪教組織內」非正常死亡率高於社會平均(順便說一句,所有共產國家的非正常死亡率都遠遠高於自由社會,50年來中共已導致八千萬中國人非正常死亡),等等。但中共法庭往往採用「因為某某從事宣傳法輪功」,然後就可以用此罪名判罪。至於法輪功和邪教有何關係,法庭不管,也不許就此辯論,以中共媒體的結論、「中央領導」的說辭為依據。問題是,媒體的結論、「中央領導」的說辭能代替法律嗎?(電子信箱:feedback@minghu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