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山東省濟寧市大法弟子李瑞峰被非法送往泰安監獄繼續非法關押迫害。李瑞峰的聽力和語言都有一定的障礙,屬於殘疾人,被中共邪黨濟寧市中區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誣判三年。

李瑞峰,男,44歲,1米75的個頭,家住濟寧市中區紅西小區。修煉法輪功後聽力和語言得到了較大恢復,藉助助聽器可正常與人說話交流,完全能讓人聽明白他要表達的意思。他的故事在濟寧市廣為流傳,被稱為是聾啞人說話的奇蹟。

1999年7月中共邪黨對法輪功迫害以後,李瑞峰多次上訪,想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為此,他被中共人員多次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三年,並慘遭背銬、毒打、在冰天雪地裡凍等非人折磨。

2007年9月12日,李瑞峰被濟寧市惡警郭洪濤帶人從家中綁架。當天濟寧市中區有二十多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2008年7月14日上午,濟寧市中區法院在不發佈公告、不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對李瑞峰進行了半個多小時的非法秘密審判後,於7月24日非法判李瑞峰3年徒刑。

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職業和身份的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等。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那麼他的目的和動機是什麼。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權」;「詐騙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產權」。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

有關法輪功案件的關鍵是: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壓根找不到被破壞的所謂犯罪客體在哪裏,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破壞,也就根本涉及不到主觀的態度、目的和動機(主觀方面),以及客觀上造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危害(客觀方面)。這就是很多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質問法官「我破壞了哪部法律實施、破壞到什麼程度」,法官們往往啞口無言的原因。

李瑞峰被非法判刑後,上訴至濟寧市中級法院,濟寧市中級法院在不開庭、不聽取辯護人意見、繼續在構成犯罪缺一不可的四要素缺三的情況下,非法秘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