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代理律师再次到新华区法院与法官沟通:鉴于此案存在太多的问题,希望法院能依法办案,做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释放王三英回家和亲人团聚,不要留下任何后遗症,以取信于民,家属也多次申请取保候审。直到12月3日法院仍没有判决结果,也不放人,已造成王三英被非法超期羁押一个月的恶劣后果。目前王三英家属正在就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投诉控告,要求追究新华区法院及其法官张中文的法律责任。
刑诉法第168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本案没有126条所述的情形,故本案标准审限最长只有一个半月。但是,从2008年9月18日检察院起诉至新华区法院,到今日(2008年12月2日),实际羁押审理期间是2个月又12天,也就是超期羁押近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