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周报讯】 2008年11月13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共法院非法对大法弟子李明艳、李艳群进行所谓开庭,指使假证人制造假证据,一再被律师纠正、驳倒,最终李明艳被非法判刑11年、李燕群被非法判刑10年。两人家属不服连山区法院的非法判决,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连山区检察院的所谓“公诉人”企图把她们说成是“共同犯罪”,其实他们二人根本不认识。在两位律师严肃指出其错误之后,“公诉人”不但不认错,反而强词夺理,坚持错误,反复念他那一套已经被驳倒的歪词。“公诉人”语无伦次,竟然把李艳群所谓的“罪”安在李明艳的头上,被旁听人指出,他只好道歉,承认“口误”。整个开庭过程中,庭长和“公诉人”根本不讲法律。

辽宁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燕群、李明艳分别于2008年6月1日、6月1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和连山分局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