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前的纽伦堡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希特勒通过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他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六百万犹太人就是通过这样的立法和执行法律被分步骤屠杀的。
“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训。但所有的纳粹战犯是否都可以借此为自己辩护说“我参与杀人是在执行法律”呢?
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参与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并将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判处了绞刑。
如果说当年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起到了让人类把自己的一部份同类当作非人类看待、从而冷酷残杀的作用,那么中共针对法轮功的这十年迫害,不仅让更多的中国人更坚决地丢弃良心,也让国际社会变得金钱第一、利益至上,把信仰和人权这些普世价值丢到了下水沟里。这是一场残害数千万法轮功学员、让全世界道德沦丧的国家犯罪。
中共对大法和大法弟子进行迫害以来,不论其发布了什么密令、制定了什么所谓的法律,以何种形式制定的所谓法律,其目的都是对“真善忍”和真修向善的人们进行灭绝性迫害。这场迫害从根本上毁坏了人类的道德,使无数世人当了中共陪葬品,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远超纳粹恶行的犯罪。也就是说,中共那些公开和秘密的“法律”本身都属于恶法,其立法和执行的过程就是其犯罪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