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法弟子高淑余
(明慧通讯员长春报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长春大法弟子高淑余、岳新玲分别被长春南关区法院诬判四年。高淑余及家属上诉后,案件被退回南关区检察院,很快又被移交长春市中级法院。南关区检察院、法院、市中级法院办案人员迫使高淑余的律师解除辩护合同,并拒绝向高的家属通报案情,剥夺家属知情权。

长春市中级法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是刑事审判二庭的郑伟宁,他曾告诉家属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辩护律师。可是家属走了多家律师事务所,都说:市司法局规定,律师接手法轮功案件必须由司法局批准并备案,可这只是一个规定,实际上根本就拿不到司法局批文,也就不可能为法轮功辩护。

见家属没有请到辩护律师,郑伟宁说:“我们给找律师吧。”从此以后音信皆无。家属打电话,郑说:“别问了。”家属既见不到自己的亲人,又无法请律师辩护,甚至想了解一下案件进展都难,完全被剥夺了知情权。

高淑余,女,五十五岁,长春市新华书店退休职员,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豪园小区。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原有的多种疾病不翼而飞,暴躁的性格变的温柔和善。她性格开朗,乐于助人,曾帮助朱淑云的妹妹到长春黑嘴子劳教所看望在那里被残酷迫害的大法弟子朱淑云,并使其被迫害的真相曝光于世。随后黑嘴子劳教所勾结长春市公安局跟踪监视高淑余。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高淑余被长春市南关分局警察绑架,之后一直被关押在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六月三日南关区法院两次开庭,高淑余被诬判四年。高淑余及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关区检察院、法院、市中级法院办案人员互相推诿,不准高淑余家属请的律师看案卷,并在开庭前三天迫使律师解除辩护合同,由法庭指定辩护律师。第二次庭审过程只有十二分钟,草草宣判。随后,家属提出上诉,案件移交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