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思贤

阿根廷联邦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de Lamadrid)经过四年调查中共对法轮功团体屠杀和酷刑罪一案,在12月17日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出对江泽民和前公安部长罗干的逮捕令。路透社及时报导了这一消息,美国两大媒体《华盛顿邮报》及《纽约时报》也转载了路透社的消息。

面对这项国际逮捕令,江、罗和中共集团感到了危机,因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女)星期四不得不公开回应。其说词回避了江泽民和罗干的罪行,把中国政府拿出来作为陪绑,拉整个国家机器为其二人陪葬。姜瑜重复中共的谎言,并且混淆视听地说:“法轮功利用、企图利用外国的司法程序搞诬告。他们的目的是破坏中国同有关国家的关系。”中共不得不公开回应诉江案,代表了起诉对其带来的巨大震慑作用和江集团的恐慌程度。

迫害法轮功是犯罪行为

首先,江泽民和中共集团劫持中国国家机器,玩弄中国法律,其迫害法轮功的本身从司法和执法两方面都是违法的犯罪行为。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中国所有公开的法律文件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首先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无行为就无犯罪),因信仰法轮大法而对大法弟子判刑是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的。

刑法第3条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九九年“七•二零”以前,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依法成立的机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大法弟子修真、善、忍,在迫害中慈悲救度众生的行为没有任何一项符合邪教的定义。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诬陷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源于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会见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讲过的一句话,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评论员以此发表文章,这纯属个人行为和媒体行为,和法律没有关系。

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江泽民一手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这其中包括: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江泽民的罪行将受到全人类的审判

江泽民一意孤行,在当时政治局七个常委六个反对迫害法轮功的情况下,公然违宪、违法,利用中国国家机器发动迫害。江泽民在中国大陆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群众施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等灭绝政策,是对全人类的道德良知和普世价值犯罪,而其在面对罪行时又胆小如鼠,要整个中国政府和法律为其承担责任,自己连面对控告的勇气都没有,让一个女性出来为其收拾残局。

法轮功为什么要用外国的司法程序起诉江泽民?因为江泽民和罗干把公检法系统变成其私人工具,不许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来维护权利、制止迫害,也不许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状告当时的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迫害法轮功的违宪、违法行为,仅仅十多天,两人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被迫害致一死一伤。

在迫害中,不许被迫害的人在自己的故国说话,这种荒谬和流氓的行径,使得全球法轮功学员在所在国维护法律的公义,不但在中国起诉,还要在全球起诉江泽民。全球起诉是江泽民个人的犯罪带来的相应后果。阿根廷联邦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de Lamadrid)经过四年调查中共对法轮功团体屠杀和酷刑罪一案,在裁决书中写到,“实施的群体灭绝政策中,采用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人的生命和人类尊严是极大的蔑视。在这个旨在铲除法轮功的运动中,毒打、酷刑、绑架、死亡、洗脑、心理折磨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家常便饭。”

起诉江泽民是真正维护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曾有一亿人修炼法轮功,修炼者包括各个年龄层面,各个社会阶层,大法弘传、人心向善。这一亿人遭到江泽民和中共的迫害的时候,阿根廷起诉江泽民,站出来制止中共迫害法轮功,表示了阿根廷人对中国善良的民众的支持和与中国人民维护良好关系的愿望。随着法轮功真相在全世界的深入传播,起诉江泽民等迫害元凶案将成为衡量各国对江泽民和中共邪恶集团的态度,和对华关系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