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专员在报告中特别强调:由于酷刑、监管人员的疏忽职守或使用暴力或是面临死亡恐惧的威胁而造成拘留期间的死亡,是违反国际条例的,也属于政府责任。
专员在报告中列举了他在二零零八年至二零零九年期间所关注的中国各大规模的人权迫害。他在报告中列举的二十个迫害个案,其中十六个是关于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案例。其中九名为男性,七名为女性,他们分别是来自辽宁的胡嫣容、白河国、方德正、刘权、陈玉美、杨锦芬,黑龙江的黄化俊、郝丽华,山东的钟栩霞、钟增福、孙艾美,北京的于宙,上海的古建民,天津的顾群,陕西的武新民和内蒙古的熊正铭。
这份报告是自特派专员奥尔斯顿先生上任以来,对于发生在中国的任意酷刑致死问题的一个最全面的总结。对于来自于各国人权组织的投诉,联合国特派专员办公室只选择最具权威及可信性的案例,而且能够刊登到报告中的个案,也只是投诉中一小部份最具典型性的案件。
在这份四百四十九页的报告中,特派专员对于一百多个联合国成员国作了总结性报道,中国部份占用了三十页的篇幅,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部份占用了六页,联合国原文可从联合国的官方网址下载(http://ap.ohchr.org/documents/dpage_e.aspx?m=103 文件号为:A/HRC/11/2/Add.1)。
奥尔斯顿先生于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向中国政府发出了联合国公函。在公函中,他指出:“有关十六名法轮功学员在中国拘禁期中,因伤害而致死。尽管死亡的情况各异,但所有的受害者都是法轮功学员,而且他们都是在执法人员的监管下死亡,或者在拘禁释放后极短的时间内死亡。我们认为这些人被逮捕及死亡的唯一原因是他们是法轮功学员。这些人的被逮捕或(被迫害)死亡完全是因为他们的法轮功活动。”
特派专员奥尔斯顿先生在给中国政府的投书中说:“人权理事会的补充规定,对于被非法致死的案例,政府须查明肇事者并绳之以法,在合理时间内,给受害者或家属充分的赔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或司法措施,以制止有罪不罚,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进行调查以查明肇事者并绳之以法的任务也载明于‘禁止酷刑及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污蔑人格的处置与刑罚’的公约的第七及十二条款,中国是签约国之一。”
人权理事会在最近的第八届会议上,通过了8/3决议,其中重申了“所有国家必须对所有非法处决,不经起诉或任意处决的可疑案件进行详尽而公正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