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一年八月初,山东武城县滕庄镇孙秀菊家被盗,丢了六百元现金和“随身听”播放器。八月十三日,滕庄镇派出所警察数人突然闯入孙秀菊家,问到:“你家被盗了吗?” 孙秀菊把实际情况告诉了他们。警察说:小偷举报了你(因偷的现金写有法轮功真相,“随身听”中是法轮功内容)。随即,警察又把孙秀菊家的法轮功师父照片、真相资料等抢走,并把孙秀菊绑架到滕庄镇派出所,派出所所长叫李东生。

孙秀菊家人去派出所要人,警察却说:我们说了不算,你去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找周天路吧,这个事很严重!你拿钱吧,人已经转到县拘留所了。

盗贼不受惩罚,失主却遭冤狱。更甚的是,因为孙秀菊家境贫寒拿不出钱,武城县公安局就把孙秀菊送入了济南劳教所。干这事的是局长赵君,副局长刘明泰,还有国保大队周天路。

上述案例,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这样评判:警察抓住小偷治罪,归还失主财物。但在中共当政的中国,一群小小的县乡“执法者”竟执法犯法,违背道德、良知、良心,滥用法律祸害百姓到如此地步。小偷只是背地小偷小摸,警察却是扛着“执法”大旗,穿着制服,亮出证件,开着车明抢,并把失主关押劳教,有时还全程录像以备上报或示众。这种公安局说了算的“劳教”制度,更使作恶警察们明目张胆和肆无忌惮。在如此警察面前,失主成了“被告”,小偷竟然当了一把“原告”。小偷与警察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这样的“公安”实质是“公害”,所谓“执法者”并不知法。

翻遍中国现有法律,证明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