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富锦市四十岁的由金英女士,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晚九点,在绥滨县北岗镇永德村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绥滨县北岗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在绥滨县看守所。由金英十七岁的女儿听闻相依为命的母亲被非法关押,到绥滨公安局向警察要妈妈,却遭到公安局长的恶声辱骂:“你妈要被枪毙了。”

由金英女士后来又被秘密转移到鹤岗市第二看守所。鹤岗第二看守所曾电话通知家属可以去接见。由金英十七岁未成年女孩在大人陪同下前去探望,却遭看守所拒绝。一同遭抓捕的还有其他四位法轮功学员,有的一直在绝食抵制迫害,情况危急。

由金英母女的不幸遭遇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和同情,为了帮助妈妈讨回公道,十七的女孩对办案单位绥滨县公安局提起了法律控诉。

控诉书指出:

我母亲由金英在修炼法轮功以前确系体弱多病,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放散性、遗传性心脏病、肾病并在家庭十分贫困的情况寻医问药。自修炼法轮功以来,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真正按照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标准做好人,从无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这一点作为女儿的我,耳闻目睹的见证了这一事实。

我的母亲是个好人,我不能理解为什么做好人就要被抓,被剥夺人身自由,甚至要被判刑被关进监狱。做好人就这么艰难吗?以自己的信仰和切身体会去努力唤醒一个社会的道德和良知,何罪之有。不违法,讲诚信,不骂人,不暴力,习炼功法,强身健体,难道这些却遭致身陷牢狱,这是哪里的天理,我百思不解。由此,我只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有些人不讲法律,不讲伦理,不讲人道,不讲人权,非要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任意迫害我的母亲。我希望被控告的人能够认清自己的过失,能够悔改并检讨自己的错误。被控告人中有对我的母亲恶语相向的;有说我的母亲“要被枪毙”的;有的甚至任意在我母亲的身上使用暴力的……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玷污了国家法律和执法者的神圣和威严,他们理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