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劳动教养制度引进于前苏联,它在前苏联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刑罚,在中共这里演变成了一种非刑罚惩罚措施。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共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该指示表明:“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够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制度从滋生上就是法制体系以外的怪胎,是为中共在政治运动中整人服务的。消灭地主、资本家是要图财害命,“整风”、“反右”是诛心,劳动教养制度便根据中共的需要产生了。
一九九八年中国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字国,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一个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严重违反公约精神和原则的。二零零零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之相抵触。
权力的本性就是膨胀,尤其是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哪些人被劳教,哪些人要被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导致“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劳教处理。”这种绝对的权力在实践中便带来了大量权力寻租的空间,造成冤案冤狱、金钱交易等等各种乱象。广受指责的劳教所死讯频传,名目多样,有“骷髅死”、“洗脸死”、“睡觉死”、“冲凉水死”、“激动死”……就是这一制度草菅人命的恶果。
劳动教养制度不单单与《宪法》抵触,弊端又那么显而易见,为啥至今不废除呢?原因有二。
一是便于中共迫害人民。特别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迫害法轮功、维权人士、上访群体等等,劳动教养制度可以绕开法律途径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十三年,遭劳动教养迫害的学员达十几万人次。进了劳教所的黑窝简直就是到了人间地狱,几十种酷刑:毒打、电击、老虎凳、死人床……被任意使用,在江泽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血腥政策下,劳教所都有死亡指标。狱警在毒打法轮功学员时叫嚣:“打死你算自杀”。
臭名昭著的辽宁马三家劳教所、黑龙江哈尔滨万家劳教所、前进劳教所、内蒙古图牧吉劳教所、山东省第二劳教所、吉林省长春黑嘴子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罪恶令人发指。对普通百姓的迫害也是如此,有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发一个帖子,两个老汉因为吵几句嘴,有的因为土地被抢占抗争而被劳教。
二是劳教制度可以为中共聚敛财富,肆意的抄家、罚款,每天十几个小时被强迫做奴工,使中共对这一制度爱不释手。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份报告,共有约十九万名中国人被关押在三百二十个劳教所内。据大陆新闻报道,劳教人员每天创造的价值惊人。每个被劳教人员平均每月创造的价值约为五千元,但劳教所每月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仅为八元钱。
据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七日报道,目前,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关押的人数将近三百人,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有一百多人,占总人数的一半,这里一共有三个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和四大队。在劳教所强制奴役劳作被美其名曰“习艺劳动”,但实际上是为了赚钱,把被劳教人员当作廉价奴工,超负荷榨取利润,每个大队的产量与干警的奖金直接挂钩。
中共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罪恶不仅仅局限于对民众的迫害,使中华大地冤狱丛生,这一制度的罪恶还在于它将法律的尊严践踏殆尽;使法度尽废;使许许多多公安警察、狱警执法犯法,将良心出卖换取眼前利益。这一罪恶必须停止也必将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