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共迫害法轮功已长达十三年,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的法律设定和法定解释,而刑事法律中确有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 

河南省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宏洛于2009年2月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时曾指出:“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润洛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包括莫宏洛在内的三位资深律师创办。 

同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律师发表了《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一文,重申罪行法定原则。 

李律师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