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中国人都知道文革中一个极富象征性的场景: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刘少奇的抗议根本就没人理睬,而且此后对他的迫害还在不断升级。两年后,悲愤交加的他被迫害死,火化时竟然连真名都不准用。
刘少奇的遭遇,再典型不过地凸显了法律在中国的卑微处境。
文革结束后,中共高高举起了所谓“依法治国”的大旗,而且把这个口号写入了宪法,但“党比法大”的局面本质上没有任何改变。
就拿迫害法轮功来说,法轮功叫人做好人,不但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而且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就因为江泽民等一小撮人敌视这个功法,便公然置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于不顾,一意孤行,强行迫害。江泽民说“法轮功是邪教”,党的喉舌就大力抹黑法轮功,自编自演的假戏如:“天安门自焚”、利用精神病人拍摄的“剖腹找法轮”等纷纷出笼。没有任何法律可言。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河南许昌禹州市法轮功学员张江、党富强被非法开庭,北京的两位律师为张江做了无罪辩护。对于庭审,法院某些领导居然很“恼怒”,说什么张江家人竟然请北京的律师来“捣乱”,还“不认罪”,这回非得重判张江不可!哪条法律规定,律师依法辩护可以构成重判的理由?显然“法院领导”是个法盲。
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梁秀兰8年、张立芹和邵连荣7年半、李秀华、孙永生和杨占民7年徒刑。之后,审判长冯小林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的质疑不得不坦言: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不按法律审判,按什么审判呢?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判决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中共迫害法轮功15年,类似的例子各地层出不穷。众所周知,在一个正常的法制社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超越于其上。但在中共这里,法律充其量不过是它的奴仆和玩偶,是用来掩盖暴政和巩固权力的工具。只要有“党”在,法官的眼里就看不到“法”,沦为法盲。共产党的所作所为不仅证明了这一点,也证明了其党自身是一个迫害百姓、为害人类的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