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因斯坦
文/晓礼

「一个人,如果政府指示他去做的事,或者社会期望他採取的态度,他自己的良心认为是错误的,那麽他该怎麽办,这实在是一个老问题。」「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绝不可能完全摧毁它。在纽伦堡审判中,这种立场实际上被公认为自明的。」

以上是爱因斯坦于1950年7月19日写给美国科学工作者团体的公开信的部份内容,爱因斯坦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当政府命令(或法律)与个人良心发生冲突时,究竟应该以那个为准?
 
爱因斯坦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明确,他说:「我相信个人应当根据他的良心行事,即使这种行为势必要触犯国家的法律。我相信他应当这样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他会被当局判罪,他也应当如此。这种态度最符合我自己的道德感……盲目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国家法律,只会妨碍为改革这些不道德的法律而进行的斗争。」他还说:「我想做的事,不过是要以我微弱的能力来为真理和正义服务,准备为此甘冒不为任何人欢迎的危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各国政府均採取这样的立场:不道德的行为不能藉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究竟什麽是不道德的行为,只能由个人的判断和良心来确定。道德规则应该置于法律之上,这种态度符合人民一般的是非感。

当一个人由于道德信念而不服从法律时,政府就会认为他是一个违反法律而必须惩处的反叛分子。在决定不服从法律时,他是在为改善社会、追求真理和正义这个最重要的事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在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上,这样做往往是使社会进步的唯一办法;特别是当现有条件不允许有效地利用正常的合法程序时,更是如此。目前,中国的法轮功群众,以及支持法轮功的各阶层善良的人们,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牺牲,同时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