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报导)2015年7月6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三位老年法轮功学员姜汉桐、王世贤、王国延,遭非法庭审。
 
庭审过程中,张传利律师指出:岫岩县公安局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取证过程完全属于自侦自签,不合乎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谓的“证据”。
 
张律师在法庭上还说:迫害法轮功,完全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不能代表国家和法律,是违法的,是江泽民在犯罪。张律师将姜汉桐控告江泽民的诉状递到审判长手中,审判长接到诉状表情诧异,问诉江与庭审有什么关系。张传利律师说,江泽民是迫害法轮功的罪首,诉江是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张律师还讲到,法轮功学员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没有错。

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的无罪辩护公允严谨,在场的所有人,包括法官、法警、公诉人、陪审员、当事人家属和其他旁听人员都明白了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法庭上响起了热烈的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