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报导)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采访时公开宣称“法轮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紧接着,10月27日、28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先后播发,刊登了题为《法轮功是邪教》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此后,公安部门就把这种言论作为镇压上访修炼群众的执法依据。
作为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轮功是邪教。根据《宪法》第5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泽民的上述言论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限,是不合法的。
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职权。像确定哪个人群/团体/组织是邪教这样重大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否则即是违宪行为。
1999年10月30日,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并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据。
在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诉江是行使公民权利
2015年5月1日,北京的最高法院发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通告后,中国各地法轮功学员依法写起诉书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部门申诉自己的冤情,依法控告恶首江泽民。二十万法轮功善良民众控告江泽民,这是承天意顺民心的正义之举,是当今不可阻挡的正义的世界洪流。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控告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轮功学员诉江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