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没有任何中国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今,被公检法作为对法轮功定罪的借口有:《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一)(二)。“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的全文内容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
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关于邪教认定的正式文件,包括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安部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印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这些文件中宣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一通知在二零一四年又公布一次。在三次通知中,都没有法轮功。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给任何一个信仰定性,但是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迫害法轮功也是非法的。十六年多来,江泽民以权代法绑架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是在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诉江是行使公民权利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北京的最高法院发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通告后,中国各地法轮功学员依法写起诉书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部门申诉自己的冤情,依法控告恶首江泽民。二十万法轮功善良民众控告江泽民,这是承天意顺民心的正义之举。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控告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是在行使《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