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阚新州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那些迫害法轮功的基层人员,常称自己是被胁迫的,身在其位不得不执行迫害政策,以后追究罪责,只能由政府和上司负责,与己无关,因而更加无所顾忌地作恶害人,以至于越陷越深,不能自拔。这是一种侥幸推责心理。从法律角度看,被胁迫行凶作恶也是故意犯罪,同样面临法办追责。
以江泽民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的对法轮功发动全面迫害时,是以政府极权暴力为后盾,以利欲诱惑与株连绑架为手段,胁迫各级党政军警、司法等机关参与迫害犯罪的,是以政治运动方式来实施迫害犯罪的,其犯罪性质是政府犯罪,集团犯罪,用中共现在的法律术语界定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用国际法则界定是恐怖组织犯罪。
犯罪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疑犯出于主观思想故意,直接或间接的实施犯罪行为,过失犯罪是疑犯在不知道、没预防、行为过失的情况下偶然或突然发生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与被胁迫作案的根本区别在于,过失犯罪在犯罪前不知道会发生犯罪,而被胁迫作恶分子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可还是要去作恶行凶。
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中共各级党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哪一个不知道信仰自由这个法律常识?哪一个不知道信仰实践“真善忍”是在做好人?哪一个不明白去抓、抢、打、砸、审、判、杀害良民是故意犯罪?有人辩解说他被中共谎言蒙骗了才去犯罪,那为什么不去了解真相?法轮功学员为了阻止执法者故意犯罪,真相讲了十八年了,时间、机会够多了吧?这个借口是不成立的。
法学上讲构成犯罪有四要素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主观方面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要因素。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者的主观意志与其中犯罪个体的主观思想看,都构成了故意犯罪。
作为被胁迫的犯罪个体,是没有能力左右犯罪集团的故意犯罪性质的,此时,他的选择就是他的思想表现状态,也就是他选择跟随犯罪集团执行犯罪作案,那他的思想就是主观故意,他就是故意犯罪,如果他选择设法抵制、不配合或退出,那他的主观思想就是不支配自己行为去犯罪,如果有的人在参与犯罪前,在是非善恶正邪之间,可能经过思想斗争,最后党性占据人性,恶性排斥了良知,屈从了邪恶跟随犯罪,这还是故意犯罪。这里略据几例:
山东莱西法轮功学员姜淑娥从劳教所回家,可是有家进不去了,原来她被离婚了。莱西法官王青云、夏广军2002年初他们到王村劳教所利用欺骗手段得到了姜淑娥的签字,然后又把签字偷偷地拼凑到姜淑娥的离婚书上,造成了姜淑娥的同意离婚。事后姜淑娥找到法官王青云指出其违法行为要求纠正时,王青云边玩着手机边说:“我宁可犯罪也不纠正。”
辽宁法轮功学员张金生因教别人上明慧网2004年9月6日被辽宁清原县法院非法枉判8年。张金生在法庭上喊“法轮大法好”,法官恼羞成怒,说是“一个字加判一年”,加判五年,最后张金生被冤判为十三年。
法轮功学员姜凤丽、卢俊被辽宁省凤城市法院非法庭审时,当律师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也必须讲良心、说真话。”审判长潘淑琴气急败坏地说:“你别跟我讲良心。”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对张德艳等五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开庭前,主审的女法官对律师说:“不要跟我讲法律。”
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杨东升对给他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说,“不管什么信仰不信仰,法律不法律,要跟党保持一致,对法轮功决不手软。”杨东升还放过这样的狠话,“只有没用的人才信善恶有报,想说服我,没门,让河(乡)那个老头(一个法轮功学员),我兑(判)他十年,谁能把我怎么样!有共产党给我撑腰,谁也没门。”(但人算不如天算。杨东升后来在一场法院警车翻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法官庭审不能讲法律,也不能讲良心,也不听真相,这不是在明知故犯制造冤案吗?
十八年来,中共江氏犯罪集团的无理迫害虐杀,使亿万民众的正信被无理打压,一百多种酷刑被施加在善良人的身上,四千多人被迫害致死(实际数目远大于此),无数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判刑,不计其数的修炼者被投进洗脑班或精神病院遭受致命性折磨,甚至法轮功学员被活摘器官。这场迫害造成了无数家庭悲剧和难以弥合的社会创伤与苦果。面对这巨大罪恶,被胁迫作案者,你敢否认自己在其中扮演的迫害者角色吗?你能确定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