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掸封尘
检察官、法官是些什么样的人?大家都知道他们是“职业法律人”。大到宪法,细到法律条文,他们都应该了如指掌——因为他们就是吃这碗饭的。
然而的,近年来中国的法庭上出现一个匪夷所思的怪现状:身为一介布衣的辩护律师,要在法庭上给头顶大沿帽的公诉人和法官“普法”。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实例。
一、律师法庭“普法”
2015年11月27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吴红卫案。东南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张赞宁,为吴红卫做了无罪辩护,看看张律师的辩护词,是不是在给法官上“普法”课?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证人何培城系源城区610办公室的成员,这是自己给自己镇压法轮功的行为作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刑事立案,应当是先有事实,然后才有立案侦查的决定。可是辩护人在阅卷时却发现,侦察机关对本案立案时间是在2015年7月23日,而基本证据的取得,即《笔迹鉴定报告》,却是在2015年8月5日和8月21日做出的。这表明,对本案的立案侦查,是在毫无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进行的。”
“其实,真正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就是江泽民及其非法设立的610办公室,具体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非法剥夺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江泽民作为中共总书记和国家主席,更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党内机构,怎么可以行使侦查权,甚至操控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呢?”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吴红卫的行为究竟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对总共不足900字的起诉书,我横竖看了好几遍,怎么也没看出起诉书究竟在说吴红卫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抑或是破坏了哪部行政法规的实施?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人民利益造成了什么危害?作为一级国家公诉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怎么可以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审判长、审判员,在这里,我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
二、法庭对法轮功学员根本不讲法律
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江泽民与中共互相利用,互为表里,不可分割。1999年7月20日开始迫害法轮功,就在迫害开始前40天,江泽民私设了专职迫害法轮功的机构“610”,它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是直接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的幕后黑手。
在办理所有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中国的公检法成为610的掌中玩偶。对法轮功学员判多少年,早已由610幕后内定。所谓开庭,不过是走个过场而已。
三、公、检、法人员的自白
张赞宁律师在辩护词的尾声,郑重地提醒法庭:“即使今天宣判吴红卫有罪,但历史终将宣告吴红卫无罪。希望河源市源城区法院,排除一切干扰,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