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滕彪等六律师:一切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审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

2007年4月2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刘淑芹一家的案件。刘淑芹一家因在2005年向外界详细讲述中央电视台是如何剪辑、歪曲、利用他们的部分谈话内容,在“焦点访谈”抹黑法轮功的经过,并澄清在“天安门自焚”中被大火烧伤的陈果,早在1999年就“已经不看《转法轮》,也不认为李洪志师父是我们的师父”,再一次被中共非法抓捕。2007年2月2日中共当局一审非法判刘淑芹和她的丈夫、女儿四~五年徒刑。刘淑芹一家上诉到石家庄中级法院。亲友为他们从北京请来了六位律师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六位律师滕彪、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为刘淑芹一家做了无罪辩护。代理律师李和平当庭宣读了题为“宪法至上、信仰无罪”的六律师联合辩护意见。从法律角度指出:一切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审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一切参与抓捕、拘押、审判法轮功学员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在犯罪。律师们在法庭的无罪辩护,引据翔实、论理清楚,令在场人员震惊。当庭法官和公诉人几次对律师施以人身威胁,但律师们没有屈从强权。

两高解释不构成法律依据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中,中共最常用的罪名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x教组织犯罪”。

针对这一指控,每一位正义律师都指出:《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做出法律解释。目前公检法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均无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中共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学习、交流、传播法轮功以及上所谓的“敌对势力网站”是犯罪的规定。

律师们还澄清:司法解释不得创法,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创设了制作邪教宣传品罪、和传播邪教宣传品罪两个莫须有的罪名,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当予以适用。

江泽民的信口雌黄不能作为办案的依据

1999年10月25日,中共当时的邪恶头子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信口雌黄说法轮功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第二天,《人民日报》立即发表文章《法轮功是×教》,全国各地喉舌纷纷转载。公检法司人员后来更是将此论调作为办案的依据。迫害法轮功十多年来,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这一罪名给无数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