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轮功修炼者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

2010年10月21日,唐山市乐亭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艳玲非法庭审。面对法院的百般刁难,北京金光鸿律师为李艳玲作了充实详尽的无罪辩护。

金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修炼法轮功,所以被告人修炼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修炼法轮功,而对被告人修炼法轮功施以刑罚处罚更是滥刑错断。”

律师当庭质问: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这么害怕批评,这么害怕人民提意见呢?“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人民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少一些敌视和打压呢?象法轮功这么一个和平的修炼团体,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他的学员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他们不反对政府,也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为什么要大规模地镇压呢?为什么要用刑罚来处罚那些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呢?”

对李艳玲的指控,律师辩护:“从客观后果来看,被告人李艳玲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被告人通过修炼法轮功获得了身心健康,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同时积极向他人介绍宣传法轮功祛病强身的效果,让大家都来学法轮功,做好人。从小的方面来说,为家庭节省了医药费用开支,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幸福。从大的方面来说,为国家节约了医药资源,同时被告人有信仰、有寄托,并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李艳玲是没有主观恶性的。被告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仅仅是为了强身健体才炼法轮功的。

“从手段上看,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是和平的方式,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以及危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及破坏国家法律。”

律师认为,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