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群律师:拥有法轮功出版物合法

律师:拥有法轮功出版物不构成犯罪

2009年12月2日上午,辽宁庄河市法院在大连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审宋香凤。公诉人陈晓峰、丁晓良以宋香凤所开商店内存有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等物品为由,称这些物证经由公安机关鉴定都是非法出版物,说明宋香凤利用邪教组织(法轮功修真善忍,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制造、传播非法出版,破坏法律实施。

来自北京的正义律师为宋香凤做了无罪辩护:一、国家已定性的邪教名单中法轮功不在此列,因而组织邪教罪名无从谈起;二、出版物的法定鉴定机关是新闻出版署,公安机关不具备鉴定出版物是否非法的鉴定资格,而在国家已确定的非法出版物清单中,公诉人公布的查抄的出版物均不在清单中;三、在证据中有一张现金罚没收据,罚没的依据是“非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钱”不能作为证据存在,而且法律规定,没收财物只能由法庭判定为非法所得后,才能进行罚没,而公安机关没有任何权力对宋香凤的财产进行罚没,这是越权执法;四、法律规定,制造贩卖传播毒品有罪,制造贩卖传播枪支有罪,而宋香凤不存在此两种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这些物品都是当事人的,也不构成犯罪。

律师同时也提醒公诉人关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及检察院人员对律师的质疑未做任何实质性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