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和龙市法院对延吉法轮功学员李凤云非法庭审。有律师为李凤云做无罪辩护。和龙市法院对此非常恐慌,刚一开庭审判长就无理要求律师,不许就法轮功定性问题进行辩护。可是公诉人却在陈述案情时公然提到法轮功是“×教”。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当庭出示将法轮功定为“×教”的相关法律条文,公诉人被问的哑口无言、低头不语。所有在场的政府官员,无论是审判长、陪审员,还是“610”人员、警察都在律师的正义质询下面面相觑。
公诉人继续陈述案情,当提到李凤云散发了多少种、多少份法轮功真相小册子时,辩护律师立即要求公诉人将法轮功真相小册子当庭示众,让民众来鉴定其内容是否存有违法问题。公诉人却以小册子都被销毁为由,拒绝出示所谓的“证据”。律师借题辩护说,这些法轮功真相小册子的内容都是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李凤云发放小册子的行为没有触及任何法律,所以不能作为所谓依据。公诉人再次被驳的理屈词穷。
在接下来的辩护中,辩护律师义正辞严地指出:李凤云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做好人,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向他人宣传自己的信仰,讲述法轮功受迫害真相之举,不触犯任何法律,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相反,正是这些法轮功修炼者按“真、善、忍”修炼,做好人、有爱心、乐于助人,才是最稳定的社会因素。李凤云是无罪的,应立即当庭释放。
正义律师的无罪辩护,使旁听席上大多数执法人员和民众彻底明白了:炼法轮功确实没有罪,有罪的是迫害法轮功的人。当律师要离开法庭时,有人主动上前和律师紧紧握手;还有许多明白真相的人当时就找到法轮功学员做了三退(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一个曾经主要参与迫害的警察走出法庭时,向法轮功学员们双手合十。
律师:讲清真相“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2010年1月13日上午,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谢春兰进行非法庭审。北京两维权律师兰先生和张先生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信仰法轮大法无罪,讲清真相无罪,并且指出: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我的当事人无论在家中被搜出法轮功宣传品还是口头在大街或学校类似的场合讲述法轮功真相,都不构成犯罪。我的当事人是信仰“真、善、忍”的,他们对于所遭受的迫害,不会编造,不会夸大,其讲述真相的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在讲清真相过程中启发人们善念,让人们选择站在正义和良知一边,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尤其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
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看起来是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谚云:对一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从某种角度讲,对谢春兰的审判,就是在审判全国人民。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