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湖南郴州市法轮功学员廖志军,曾遭冤狱九年半,出狱与久别的亲人团聚仅半年,又遭警察绑架、构陷,今年3月27日再被枉判四年。
廖志军原是衡阳车辆段郴州列检所职工,1996年开始炼法轮功,他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工作中挑脏活累活干,是单位人见人夸的小伙子。
1999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廖志军坐了九年半冤狱,在湖南网岭监狱遭受了各种酷刑:关禁闭、电棍电击、戴上脚镣、手铐罚站、禁止洗漱、不让睡觉、扒光衣服毒打、曝晒、穿束身衣等。
去年5月28日廖志军在农贸市场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遭警察绑架,以所谓“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刑拘、批捕、起诉。
北京张律师在法庭上为廖志军做了无罪辩护。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律师从宪法、刑法及办案四要素,均证明廖志军信仰真善忍是无罪的。
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五十号(解除1999年发布的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及公通字【2000】39号(中央办公厅确定有七种邪教组织,公安部确定有七种邪教组织,共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但郴州市苏仙区法院不顾上述事实,以无罪辩护不能成立一句话,就判处廖志军四年徒刑,勒索罚金一万元。廖志军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开庭就维持原判,继续迫害廖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