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期】
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是共产党员的就必须回避
2015年1月23日上午九点,辽宁锦州凌河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徐亚娟。徐亚娟被戴着手铐和脚镣,进入法庭。庭审一开始,正义律师就提出:法轮功是信神的,是有神论者,共产党信奉无神论,法官和检察官是共产党员的就必须回避,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双重身份。法院和检察院人员当时无言以对,沉默了一会儿,审判长王锦文就将这些人都叫出法庭“商议”去了。大约十分钟后,这些人又重新落座,王锦文称,这个提议无效,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辩护律师为徐亚娟做了无罪辩护,并指出:中国政府早已经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也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负有国际义务,这些公约当中有明确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这些相关的规定也应该成为我们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的主要参考和法律法理依据。如果我们能认真严肃地对待我们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我们必定会得出我的当事人无罪的结论。
律师要求审判长等人全部回避,法院休庭
2015年1月27日,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吴俊和等三人非法庭审。审判长宣读被告人权利后,辩护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说明三名被告目前还不是犯人,要求审判长把他们的戒具拿掉。在场的法警竟插嘴说:“你敢保证他们不自残吗?”辩护律师看了这名不知深浅的警察一眼,严肃阐明:法警没有这个权力,这个应由审判长来决定。审判长回答:不予准许。另一位辩护律师回应道:“拿出你的法律依据来。”审判长无语,随后告诉法警:把他们的手铐放在前面。
辩护律师当庭朗读相关的法律条文,然后指出,公诉人是共产党员,审判长是共产党员,审判员、陪审员都是共产党员,也就是无神论者,而被告的三名法轮功学员均是有神论者,信仰上面是冲突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31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对他们进行庭审,会对他们造成利益伤害,这是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这个案件看似是一起小案,实质是一起天大的案子,所以在阜蒙县这样一个最基层的法庭进行庭审是不应该的,起码要在高法才行。因此,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及审判员、陪审员全部回避。
律师的要求,法律依据充分,审判长自知理亏,只说这个问题需要请示院长,宣布休庭五分钟。十多分钟过后,审判长回来了,告知律师对这个要求需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公诉人,如果出庭也需要书面形式申请,递交阜蒙县法院院长裁决。随后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