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大连律师王永航2009年遭中共陷害,坐了七年冤狱。
下标:大连律师王永航:从旁观到亲历和见证(3)
 
2008年7月,周永康的维稳系统以奥运安保为由加紧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当时,对法轮功迫害已持续整整九年。我认为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系统论述以《刑法》三百条强加法轮功学员的荒谬,便写了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公开信,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最高立法机关。邮件发出,如泥牛入海,杳无回应。

2008年8月,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谷丽、邱淑萍非法庭审,由于没有了律师证,我只好以公民代理身份出庭。同时出庭辩护的还有大连金州的法轮功学员阎寿林。

公诉人是懂刑法的,在犯罪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上难圆其说,法官也无言以对。庭审后,包括法警在内的几乎所有旁听人员眼神中都流露出对我们的善意和赞许,在当事人有罪无罪这个问题上,他们显然都听明白了。

当天晚上,我写了一篇文章《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发在大纪元网站。八年过去了,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审判的案件中,别说公诉人、法官,即使是旁听人员中的法盲也能听明白《刑法》三百条罪名扣在法轮功学员头上的荒谬绝伦。今天仍在泯灭天良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的执法犯法者,简直是中邪般的任性。

经验告诉我,周永康控制下的司法系统,案件的开庭效果和判决结果往往相反。果然,我所代理的那位法轮功学员被判四年,比另一位多出一年。而且金州区法院拒绝给我送达判决文书,我到法院去找主审法官索取都不给。

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有的法律条文,只要触及法轮功问题,一概发生变形与变性的化学反应,要么成为一纸空文,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上面提到的应送达判决文书的程序性规定;要么旷日持久且规模化地滥用、错用,如以《刑法》三百条强加法轮功学员;要么完全是非颠倒、惩善扬恶,如把上诉和申诉这种纠错机制变成地地道道的错误强化、罪恶互助机制。(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