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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鉴定 实为犯罪

杜桂兰
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司法鉴定程序,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但在大陆一直存在着司法鉴定乱象,如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就是非法鉴定机构,为什么?公安机关只是侦查机关,并不是司法机关,只负责办案抓人,至于案件的定性定罪是检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如果公安机关既抓人又鉴定证据定性定罪,等于包揽了一切案件程序,属于越权滥权。再者,公安机关既抓人又自行鉴定,无法监督,可信度低,取得的证据缺乏客观公正性。因此公安机关即使取得了司法鉴定资质资格,其鉴定证据也不足以支持案件公正性,其行为违反法律程序。

但在中共迫害法轮功运动中,公安机关绑架法轮功学员后,却自行鉴定、冒充鉴定、强行鉴定、胡乱鉴定,以鉴定的名义再度行恶,是假鉴定,真犯罪的行为。

假鉴定 真栽赃

中共国保往往把人迫害致死后,最担心的就是家人要求查明冤死真相,这时候,他们就会冒充法医对冤死者进行所谓解剖鉴定,而家人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背景,在悲愤中也顾不得查看公安鉴定资格资质,公安趁机钻空子,给家人的鉴定结果常常是自杀、病死,欺骗家人,然后强逼家人签字火化遗体,销毁证据。

杜桂兰,女,四十九岁,黑龙江省鹤岗市法轮功学员。二零零四年一月中旬,杜桂兰当时在资料点屋内,后传出其死讯。当万分震惊的家人赶到现场时,只见现场由警察看守,不许家人靠前也不许说话,更不许哭。警察称杜桂兰从一老式二楼(很矮)跳下身亡(从二楼跳下去不可能致命),并在没有告知家属的情况下,晚上八点多恶警把尸体拉到解剖室做了解剖。解剖之后才允许家属看,解剖后的遗体令人惨不忍睹:杜桂兰的头部剃光后头盖被揭开,全身一丝不挂,腹部有被绳子缝过的痕迹。后背腰部有一个近一尺长的刀口。家人问:人死了为什么还要解剖?当时在场的有警察张志朋、吕建峰和一个市局的人,市局的那个警察说解剖是法律程序。他们不允许家人给杜桂兰穿衣服,当向家人索要一百元的穿衣服钱时,家人不配合,市局的那个警察大骂。当家人要求把死者带血的衣服拿回烧掉,警察不允许。第二天上午火化,火化时不许家人靠前,也不许哭泣说话,火化全部费用由押金三千元抵消。

假鉴定 真掩盖

在惨烈的迫害中,许多善良的修炼者被迫害致死,悲愤的家人为了讨取公道,控告迫害者,迫于压力,当局也确实带着真正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对冤死者进行鉴定,但那些法医并不是独立的鉴定人,当局为了掩盖罪行,推脱罪责,经常要挟法医出具假鉴定资料证据。

王永东,男,一九六六年出生,山东省沂水县县城阳西街人,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八点左右,王永东在沂水县县城东市场 (沂水县城汽车站附近),被沂水县公安局治保科恶警抓到,并在市场遭到恶警的凶残毒打。随后恶警张觉远、张志田、王京文等六人把王永东带到王永东的家中,强行搜查。再次对王永东毒打迫害。到上午十点钟左右,王永东在家中被迫害致死。随后,恶警们将王永东的尸体从四楼上抛下,制造王永东跳楼自杀的假相。沂水县法院接到王永东亲人的上诉讼状后,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和沂水县初级法院的法医共同对王永东的尸体进行了解剖鉴定。结果发现:王永东全身皮肤青紫;脖子上有明显的手指掐痕;喉结异常突出;锁骨断裂,左肋骨折断三根,右肋骨折断两根,小腿一处有明显的凹坑,此处腿骨粉碎性骨折,大腿骨折。

然而枉法的法院经二度开庭还是判决为王永东所谓的“跳楼自杀”,身上的伤痕为“跌伤”,包庇犯罪。开庭过程中恶警诬陷王永东骂人,王永东所在村村长当场作证说王永东从不骂人。法庭判决后,王永东的亲人及所在村居民不服,向沂水县政府反映,沂水县公安局怕事情败露,要与王永东的亲人“私了”,结果王永东亲人只得到了四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整个诉讼过程,王永东的亲人没有得到尸体鉴定结论、被告答辩及法院判决结果的正式文书。

假鉴定 真害人

中共在迫害法轮功时,媒体高调声称中央给定性了,但在法律上一直找不到依据,公诉人与法官在非法庭审时,经常被律师辩论的哑口无言,尴尬无奈。两高多次违宪立法出台司法解释,怎么解释也无法把×教与法轮功联系起来,最后两高推卸责任,把定性问题推给了公安,放权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法轮功方面的证据进行定性等,在解释中把司法“鉴定意见”,改写成“认定意见”,用“认定”代替“鉴定”,用“障眼法”骗过了人们的眼睛,使公安的认定意见堂而皇之的成了证据。

从二零一七年开始,全国各地非法判决的绝大多数法轮功案件中,突然出现了当地国保的认定意见证据,对法轮功定性,所谓的刑法三百条,成了冤判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证据,而山东临沂国保的骗人造假术更胜两高,以批复意见代替鉴定意见,作为枉判当地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证据。

这与两高违宪立法有关,两高《解释》(法释﹝2017﹞3号)第十五条,原文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2018年10月26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明八项证据(而没有“等”),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批复意见》、《认定意见》和其中的《鉴定意见》比较相近,但都不是《鉴定意见》,批复、认定毕竟不是司法鉴定,批复、认定还是假鉴定,假证据,是陷害好人,属非法证据。况且,目前国家明确规定了14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所以任何司法鉴定人或者机构都没有资格将法轮功真相资料鉴定为邪教宣传品。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的宣传才是真正的邪教宣传。

 

王永东
李惠

经不起推敲的天安门“自焚”谎言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共在天安门炮制了一出自焚的假戏,用来栽赃法轮功。在央视播放的录像中,多处破绽非常明显。

塑料瓶子烧不破?

自焚者之一的王进东,是第一个点火的,电视画面中的他浑身烧的黑炭似的,可是他两腿间用来盛汽油的雪碧瓶却完好无损。有人专门做个实验,雪碧瓶装上汽油,点燃后,五秒钟瓶子开始变软,七秒钟收缩变形,十秒钟缩成一小疙瘩并燃烧。可王进东两腿间的雪碧瓶不但完好无损,连色都未变,绿莹莹的,煞是醒目。这怎么解释?

刘春玲是被打死的

中共炮制的天安门自焚伪案还专门在现场打死了一个自焚者,这个被打死的人就是刘春玲。慢动作画面显示,刘春玲身上的火已经被扑灭。在一片烟雾当中,一名穿大衣的男子用一条状形的物体照着刘春玲的后脑就是一下,刘春玲本能地捂着后脑倒地身亡。虽说这个画面只有短暂的几秒,可是镜头一放慢,仍然捕捉到了凶手击打后来不及扭头逃走的身影。中共制造死人事件,就是为了栽赃法轮功,挑起民众的仇恨情绪。

气管切开怎么能唱歌?

央视在报道其所炮制的这出假戏时,还特别采访了十二岁的“自焚者”,一个叫刘思影的小女孩。电视中首先采访了大夫,说了她的烧伤情况,大夫说因为有吸入性烧伤,所以刘思影做了气管切开手术。可是刘思影接受采访说话清脆,甚至还唱了一首歌。海外医生揭秘:气管切开是不能说话,更不能唱歌的,因为气管在喉咙下方,气管切开后,人的呼吸都不再走咽喉了,没有气流的冲击,嗓子怎么发声?另外,刘思影属于大面积重度烧伤,按医学常识,这样的病人要严格消毒隔离。可是为何电视画面中央视记者不穿隔离衣、不戴隔离帽,还把最容易携带病菌的话筒径直伸向孩子?可见整个都是一场假戏。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自焚假戏画面:所谓的“自焚者”王进东点火自焚后,两腿间盛着汽油的绿色雪碧瓶却完好无损,身后的警察等待王喊完奇怪的口号后才把灭火毯盖在王的头上。自焚本应是突发事件,央视却能拍到近镜头并录下喊口号的声音。
CCTV“自焚”节目慢动作分析-1:在灭火器喷射的同时,一只手臂抡了起来,猛击刘春玲的头部
CCTV“自焚”节目慢动作分析-4:一名身穿大衣的男子正好站在出手打击的方位,仍然保持着一秒钟前用力打击的姿势

思考与判断

获奖影片《伪火》海报

●法轮功书籍中明确指出杀生和自杀都是有罪的,真正的修炼人绝不会杀生或自杀、自焚的。所有的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都可以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海外也有很多关于法轮功的正面报道。然而中共在迫害伊始就大量销毁法轮功的书籍,并在互联网上封锁一切关于法轮功的正面信息,把和法轮功有关的词汇都设成敏感词,就是害怕人们了解事实真相。

●2001年8月14日在联合国会议上,国际教育发展组织就“天安门自焚”事件强烈谴责中共当局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声明说:从录像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政府一手导演的。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会议上的中共代表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2003年11月8日,由新唐人电视台制作的揭露“天安门自焚”真相的纪录片《伪火》(《False Fire》)获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

●中共报道的一些自杀、杀人怪事,迫害之前从未有过,为何迫害后这类坏事突然在媒体上层出不穷?为何在国外炼法轮功高度自由的情况下,却从未出现类似怪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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