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政治迫害。
文: 岳高  

中共二十年前的绝密文件近期曝光,证实了中共打着法律之幌,操控公检法系统对法轮功学员恣意实施“群体灭绝”的罪行。

绝密文件 铁证如山

2000年11月30日,中共最高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了一份被列为“绝密”的文件,由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所谓司法意见。该文件中称,“各级政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时任头目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所有犯罪指令,不但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行为罗织了众多罪名,还声称办理涉及法轮功的案件“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

这份绝密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群体、与法轮功学员实践“真、善、忍”或和平传播法轮功真相的行为,都列为“打击重点”,并规定了针对性的“罪名”和处罚手段。例如,该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编写、印制与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此外,该文件将法轮功学员揭露中共官员非法抓捕、劳教、判刑,与使用酷刑导致法轮功学员伤、残、死亡等罪行的行为,定性为“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这份公检法联合发布的绝密文件本身就证明中国根本没有司法独立,所谓的法律就是中共迫害无辜民众的工具,中共就是一个黑帮组织。

中共犯下群体灭绝罪

这份绝密等级的司法文件显示,中共利用国家绝对权力,非法且恶意迫害法轮功群体,自曝了它触犯“群体灭绝罪”的证据。五个部门出台这份文件,本身就是违法,因为没有法律授权它们可以立法。文件本身既不是法律,却对法轮功学员“量体裁衣”、“因人设罪”,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性质。依据中共的《保密法》第十五条,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此时曝光该文件,让中共的“群体灭绝罪”恶行已大白于天下。

首先,中共迫害法轮功,并非法律行为,而是政治运动,是中共打着法律的旗号,利用公检法充当打手所实施的政治迫害。其次,多年来的法轮功案件中,没有任何检察官、法官或警察能够拿出给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第三,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这份绝密文件提到的“刑法第三百条”,也是中共构陷法轮功学员最常见的罪名——“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长年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正义律师,对该罪名的所有规定都做过详细的研究,得出来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教。中共的公检法相关人员迫害法轮功,正是体现了彼等执行这份违法文件的犯罪证据。

中国的法官们都清楚知道,2000年中共国务院公通字【2000】39号文件里,公安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2011年3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第50号令》废止了1999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2014年6月2日,中共《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2000】39号文件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公安部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

反人类罪 追诉无限期

自2002年起,法轮功学员向国际刑事法庭与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和韩国等众多国家的法院,以“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控告中共头目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曾庆红、周永康等多名中共官员。2019年6月17日,英国“ 独立人民法庭”终审裁定中共犯下“反人类罪行”,认定中共大规模摘取法轮功学员的活体器官。

国际刑事法规定,“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属于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国际法规定, “反人类罪”是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可进行无限期追诉;而且惩罚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不会因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