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圖一

——明慧人權報告《死刑犯遮不住器官市場的蘑菇雲》第一章 

【接上期第六版】自從2006年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罪行曝光之後,中共為了應付巨大的國際壓力,從原來堅決否認死刑犯為器官移植來源改口為死刑犯為主要器官移植來源。即使這樣,死刑犯的器官數量能滿足那幾年器官移植爆棚的亂象嗎?

一、死刑犯每年能提供多少例器官?

1、歷史數據提供的參考

從2000~2008年,每年來自死刑犯的器官有多少例?準確計算是不可能的,不過歷史數據可以提供一個參考。我們把2000~2008年分成三個階段:2003年以前,2003~2006年之間以及2006年以後。2003~2006年是被懷疑大量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時期,先不考慮,我們來看看2003年以前和2006年之後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情況。如果這幾年來自死刑犯的器官數量比較穩定,我們就能以此推算在2003~2006年死刑犯能夠提供的器官數量,那麼這幾年多餘器官的來源,就將成為一個嚴肅的問題。

按官方報導,2000~2008年器官來源的比例中,來自親屬間活體移植比例逐年增加,來自死刑犯的器官比例(不是數量)在減少,死亡自願捐贈的仍然是微乎其微。1999年親屬間活體移植佔2%,2004年是4%,2006年是15%,到了2008~2009年,據《中國日報》引述權威人士說法,有40%來自親屬間活體移植。大陸《財經》雜誌2005年第24期稱中國「95%以上的供體是屍體,而屍體幾乎全部來自死刑犯。」《三聯生活週刊》2006年4月報導,「中國98%器官移植源控制在非衛生部系統」。

中共官方提供的器官來源比例可以簡單地用附圖一表示。

根據上面這些數據,我們可以認為,在2000~2002年器官來源95%以上都是死刑犯,2008年的器官有60%左右來自死刑犯。以腎和肝為例,根據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提供的數據,2000~2002年每年有6000~6500例。全軍器官移植中心主任石炳毅在2009年9月做客新華網時提供了一個2008年的數據,2008年「完成肝臟移植三千多例到四千例,腎臟移植六千多例」,那麼,如果根據《中國日報》目前有65%的器官來自死囚的官方說法,2008年的死囚器官應該有5850到6500例。

也就是說,從2000~2002年和2008年的數據來看,死刑犯提供的器官大概在6000~6500例上下,如附圖二所示。

但是,在2003~2006年間,出現了一個很大的意外,器官移植數量大幅度上升(每年有1.2萬到2萬例,本文第五部份有詳細說明)。顯然,這是用死刑犯器官難以解釋的。

2003~2006年器官移植數量的飛速增加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是,死刑犯能支撐起多大的市場份額,是可以用其他相關數據進行分析估算的。我們下面的計算就證明死刑犯的器官數量遠遠滿足不了2003~2006年間的高增長。

2、「估算公式」提供的數量

在前面我們用歷史數據給出了死刑犯能提供的器官的大概數量,在6000例左右。下面我們再用估算公式來計算一下,看看每年死刑犯到底能提供多少器官。相關的變量包括:
﹒每年被處決的死刑犯人數
﹒可供摘取器官的死刑犯比例
﹒一個犯人能提供的器官數量
﹒個人器官利用率

估算公式:

每年死刑犯器官數量(腎和肝)=每年被處決的死刑犯人數×可供摘取器官的死刑犯比例×一個犯人能提供的器官數量×個人器官的利用率

由於中國器官移植專家提供數據時常常以腎和肝為例,我們在本文的估算和討論中指的器官數量也只包括腎和肝,事實上其他大器官的移植數量相對很少,所以不會對結果造成甚麼影響。

估算公式中變量的取值是根據很多公開資料設定的,為了方便說明問題,我們先用設定值做一個計算,看看結果如何。文章接下來有關於變量是如何設定的詳細具體的解釋。

我們在這裏的計算中,設定每年被處決的死刑犯人數為10,000人,可供摘取器官的死刑犯比例為30%,一個犯人能提供的器官數量(腎和肝)是3個,3個器官能同時都被利用的比率設定為75%。為了更有說服力,我們儘量採取變量可能範圍內的上限數值,計算出來的每年死刑犯器官數量應該有所高估。計算結果如表1所示。

2003年以前和2006年之後來自死刑犯的器官數量

我們的估算結果是,每年死刑犯能提供的器官差不多在6750例(腎、肝)的水平。對比歷史數據,有相當高的吻合性。我們在上一節提到,2000年到2002年,還有2008年來自死刑犯的器官數量都在6000~6500例左右。我們的估算值有點偏高,如果扣除估算中變量取值儘量取上限的這個因素,我們的估算還是比較合理的,基本符合歷史數據。

當然,如何設定這些變量的數值,將是富有爭議的話題。由於中共對真實數據的高度保密,我們的計算只是為了象徵性地說明問題,不過,我們的估算的確說明了問題。本文還有相當篇幅對各種器官來源的機制以及市場特徵進行了分析,如果將各種因素綜合起來看待利用死刑犯器官的事情,我們就能較為準確地把握中國器官移植市場的全貌。

關於估算變量的說明

1)個人器官的利用率

一個死囚可以貢獻2個腎臟和1個肝臟(這裏只考慮腎和肝)。那麼,是不是這3個器官都能用上呢?當然不是。《中國醫藥報》在《建立器官移植登記網絡》一文說,由於沒有器官移植登記網絡,有的只拿了腎,白白浪費了許多器官。

儘管如此,在前面的估算公式中我們還是假設死囚個人的器官利用率達到四分之三,為75%。

2)「每年被處決的死刑犯人數」與「可供摘取器官的死刑犯比例」

有人可能想了,為甚麼死刑犯人數設定為1萬,而不是2萬?為甚麼死刑犯被利用的比例取值30%,而不是50%,或者80%?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在後面將有詳細說明。下面我們先講一下器官移植的配型問題,這個問題很重要,是我們進行估算的一個技術上的基礎。

附表一
附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