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6年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罪行曝光之後,中共為了應付巨大的國際壓力,從原來堅決否認死刑犯為器官移植來源改口為死刑犯為主要器官移植來源。即使這樣,死刑犯的器官數量能滿足那幾年器官移植爆棚的亂象嗎?
【接上期第六版】
5、利用死刑犯人器官是「法院主導的模式」
198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頒布實施了《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賦予了利用死刑犯器官的所謂法律依據。
法院、檢察院、看守所和醫院,是利用死刑犯人器官的幾個不可缺少的單位,最關鍵的就是法院。法院判處死刑,同時也是執行死刑的機構。死刑犯在待決前,要通過驗血獲取其生理信息,這必須經過看守所同意;法院執行死刑,檢察院負責監督執行,他們共同負責現場戒嚴,協助醫生在刑場上的手術車上摘取死刑犯器官。中共的這個流程是在器官移植手術剛剛起步時,就基本確定下來了,並且制定了法律依據,就是上面提到的1984年的《暫行規定》。中共政府作為一種官僚機構,在摘取死囚器官上這些年來一直是這個程序。《鳳凰週刊》引述一位知情者的話說:「如果不獲得司法部門的許可,醫院對死刑犯取器絕無可能。」
天津武警總隊醫院醫師王國齊在《我在死囚身上剝皮》的自白中也講述了這個流程。圖一顯示了對死刑犯進行驗血和摘取器官的過程。
「法院」主導的這種模式,使得利用死刑犯器官走的是比較公開的(中共雖然長期否認,在國際上也是公開的秘密)、程序化的過程,必須按照固定的、甚至官僚化的程序走,是法院、檢察院、看守所和醫院聯合參與的一件事情,中共的各個部門都有自身的利益和利害關係,不能說醫生偷偷就跑到看守所跟獄警合夥就把死囚器官給摘了。環節和利益單位的增多,客觀上也使得摘取死刑犯器官並不是一件高效率的事情。
6、法律依據上要求「無人收殮」
1984年《暫行規定》確定了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當然,在巨大的經濟利益的刺激下,該《暫行規定》對死刑犯取器官開的「小口子」不斷被人為突破,逐漸變形。比如,不通知家屬甚麼時候槍斃,故意造成「無人收殮」等。但是,不管怎麼說,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這樣的要求畢竟造成了對盜用死刑犯器官的一種法律上的限制。
家屬對盜取死刑犯器官的反應
對於中共瞞著家屬盜取死囚器官的做法,從2000年開始就有家屬公開反對,並且提起法律訴訟。這為利用死刑犯器官增加了不確定因素。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於勇剛因搶劫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其母堅稱醫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兒子的器官,並寫下《一個公民血與淚的控訴》,控告相關部門。
江西一媒體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農民付信榮因殺人罪被槍決。當地法院偷偷將其腎臟賣給江西某大醫院,付父悲憤自殺。付信榮的姐姐為此委託律師起訴法院。
家屬的反應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利用死刑犯器官有所顧忌,至少不能把死刑犯器官當作一個任意開發的資源。
其他考慮因素還包括年齡(20~30歲最好)和健康狀況等等。很多囚犯都有抽煙、酗酒、吸毒、焦慮等不良習慣。
總結一下,上面的討論是為了說明死刑犯中,可供用來摘取器官的比例有多大。匹配不好的器官直接影響手術質量,作為操刀的大夫來說,如果他的病人總是死在手術台上或者存活期過短,那會很嚴重傷害他本人的名聲和前途。所以,一般來說,器官移植醫生不會隨便弄來一個器官就去移植。根據非直系親屬匹配的幾率在20%~30%以及上面論述的這些方方面面的限制要求,我們認為死囚被利用作器官供體的比例也應在20%~30%。在文章開頭的估算公式中,死刑犯被摘取器官的比例我們採用的數據是上限30%。
上面幾部份就估算公式中參數的取值進行了說明。我們認為,利用死刑犯器官的這些侷限性使得每年來自死刑犯的器官數量大致在6000例左右。而在2003~2006年間,中國器官移植市場發生了一個飛躍式的增長。死刑犯器官顯然滿足不了這個膨脹的市場需要。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