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法律知識
(明慧網通訊員廣州報導)廣州市天河區法輪功學員葉小冰,因向民眾講真相,今年三月二十三日被海珠區法院非法判刑兩年,勒索罰金三千元。葉小冰當庭表示要上訴。
葉小冰畢業於廣東湛江廣播電視大學,在廣州從事運營方面的工作。她以前身體不大好,患有傳染病;二零一二年修煉法輪功後,身體漸漸康復。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廣州天河區警察袁斌、劉俊澤等人,闖入葉小冰住處非法搜查。然後,警察以房間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為藉口,將葉小冰綁架,並搶走她的法輪功書籍、打印機和電腦。
律師闡述爲何葉小冰無罪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海珠區法院非法庭審葉小冰。兩位辯護律師主要從適用法律錯誤和程序違法兩個方面,為葉小冰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公訴人始終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法律依據,證明法輪功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輪功倡導真、善、忍,提倡修身養性,做好事做好人,政府沒有權力超越《立法法》對其進行打擊、消滅;公安部和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
中國現行《刑訴法》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而公訴人始終沒有提供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葉小冰破壞了哪部、哪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後果。沒有具體的犯罪客體,沒有犯罪侵犯的對象,這是哪來的犯罪?
律師還指出:本案程序上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首先,立案程序違法。
起訴書顯示抓捕時間為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點,證人證言,二十四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將人帶走。而接報時間是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十點三十三分,屬於先抓人後立案,有迫害和欲加之罪的嫌疑。
其次,偵查程序違法。
偵查人員(警察)入室抄家、綁架,沒有出示工作證,沒有宣讀搜查證,扣押物品沒有當場核實、清點、封存;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為打印版本,顯示為現場製作,但偵查人員並沒有攜帶電腦和打印機入室,涉嫌偽造法律文書;公訴人沒有在法庭出示任何所謂證據原件,無法質證等等。
律師最後指出:本案以及針對所有法輪功修煉者的指控案件,都是假借法律的名義,行政治迫害之實。在經受了二十二年的迫害打壓之後,世界各地的法輪功修煉人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善的,一定會得到弘揚;惡的,一定會遭到唾棄。我們每一個人都面臨著決定未來人生的選擇。今天的選擇會鑄就未來人生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