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國大陸大法弟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案例中,所有的證據均不具備刑事案件中的證據的「三性」原則,即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首先說一下證據的關聯性問題。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案件統一都是利用了《刑法》第300條:「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證據就要證明當事人的甚麼行為利用了哪個×教組織?是怎麼利用的?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產生了怎樣的危害結果?但是翻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卷宗,所有的定案證據與罪名之間都不存在關聯性,也就是所有的證據均沒有證明上述內容。
證據也不具備合法性,所有的證據都是採取非法方法獲取的。
公安機關獲取證據的途徑:
1. 採取刑訊逼供、誘騙等方式獲取的當事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
刑事案件遵循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同時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中共幫兇有時會找家屬,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隨便問家屬幾個問題,哪怕是「法輪功書籍是你家人的嗎?」、「你看到家人煉功嗎?」、「這幾個老太太來過你家嗎?」無論家屬怎麼回答,最終都會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證人證言。
2. 採取非法搜查的方式搶劫的當事人私人合法財物
此類情況比較普遍,如採取誘騙當事人開門,或在法輪功學員不在家時撬門而入,非法搜查私人合法物品。
3. 採取非法的技術偵查方式
比較普遍使用的就是手機監控。手機監控屬於「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適用於特定案件,並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
此外,公檢法濫用《刑法》300條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並不屬於技術偵查範圍內,所有公安機關採取違法的技術偵查方式搜集的所謂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卷宗中我們也不會查詢到採取技術偵查的痕跡,所以就會出現在立案登記表上所謂的舉報人一欄出現空白或者偽造舉報人的情況。
在證據的真實性方面,我們列舉一些案例:
例一:貴陽花溪公檢法合謀作偽證 枉判樸實婦女四年半
貴州貴陽法輪功學員張菊紅,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開庭,宣讀了《變更起訴決定書》,其中有兩條所謂「犯罪證據」,律師要公訴人趙庭松出示:證人和「證據」,審判長張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證人進場。證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長羅吉松、陳東昊。也是張菊紅案在公安階段的辦案人,作案人能作為證人嗎?
律師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中的第一條「犯罪證據」:「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被告人張菊紅在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楊中村水頭組,向村民散發宣傳法輪功宣傳資料」,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印有法輪功宣傳資料的人民幣、宣傳資料等共75份」,要證人羅吉松二人出示「證據」。羅吉松答:75份法輪功宣傳資料已經「歸庫」。
這是不是笑話,「證據」不在法庭上出示,反說「歸庫」,這樣做合法嗎?
還有一個更令人跌破眼鏡的「證據」就是把張菊紅起訴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定位「定罪證據」。
另外,構陷張菊紅的案件在公安階段,與檢察院階段,因起訴材料不足反覆幾次。最後確定的《變更起訴決定書》中,被掩蓋了至少有如下的兩點事實:第一、被告張菊紅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是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而被抓捕段時間卻是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中間相差「81天」,這是在時間上被掩蓋;第二、這「81天」張菊紅被送貴陽市爛泥溝洗腦班(掛牌「法制培訓中心」)非法關押,這是在地點上被掩蓋。這是公檢法為了陷害張菊紅故意隱匿罪證。
貴陽花溪涉案公檢法人員,從頭到尾踐踏法律、濫用法律,而法官卻昧著良心辦案, 對張菊紅非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例二:山東省東營市公檢法合謀作偽證,勝利油田高級工程師周德勇被枉判八年
據悉,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東省東營市勝利油田高級地質工程師、法輪功學員周德勇先生被綁架後,非法關押兩年,遭東營區法院三次非法庭審,在整個案件庭審過程,公訴人拋出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證人證言;出示當事人不在場的錄像進行隨意指證,並公然製造所謂周德勇簽名的偽證,並且庭審過程缺乏律師辯護環節,案件審理過程隨意、粗暴,證人證言嚴重缺失,指證罪名荒唐可笑,公訴人肆意妄為,違法現象觸目驚心。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依然對周德勇非法判刑八年,勒索罰款十萬元。
以上兩例,僅是二十四年中共公檢法製造的數萬冤案中被隨意揭開的冰山一角,這也足以證明公檢法依仗權勢執法犯法、為非作歹的鐵證事實。
面對犯罪誰都會推責,說公檢法人員犯罪他們可能不服:我們都是聽從政法委和「610」的安排。可是公檢法人員別忘了,二戰納粹戰犯至今還在被追查,那些近百歲的逃犯仍在被捉拿歸案。
追責到政法委和「610」這兒,他們也會說:我們是在執行江澤民的命令。
罪魁禍首找到了,那麼反過來再想,只有江澤民一人他能發動這場曠日持久、規模超大、極其殘忍的邪惡政治運動嗎?江澤民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調動中共為維護自身生存而洗腦馴化的所有專政工具,來打壓迫害上億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這種天大的罪不遭天譴才怪。所有聽從江澤民命令參與迫害法輪功的都成了江澤民犯罪集團的一分子,到清算江澤民集團罪惡的時候誰都跑不掉,除非已經明白真相退出中共黨團隊將功補過的人,才能逃過此劫,否則沒有僥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