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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如何偽造證據構陷法輪功學員

文: 中國大陸大法弟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案例中,所有的證據均不具備刑事案件中的證據的「三性」原則,即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首先說一下證據的關聯性問題。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案件統一都是利用了《刑法》第300條:「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證據就要證明當事人的甚麼行為利用了哪個×教組織?是怎麼利用的?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產生了怎樣的危害結果?但是翻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卷宗,所有的定案證據與罪名之間都不存在關聯性,也就是所有的證據均沒有證明上述內容。

證據也不具備合法性,所有的證據都是採取非法方法獲取的。

公安機關獲取證據的途徑:

1. 採取刑訊逼供、誘騙等方式獲取的當事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

刑事案件遵循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同時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中共幫兇有時會找家屬,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隨便問家屬幾個問題,哪怕是「法輪功書籍是你家人的嗎?」、「你看到家人煉功嗎?」、「這幾個老太太來過你家嗎?」無論家屬怎麼回答,最終都會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證人證言。

2. 採取非法搜查的方式搶劫的當事人私人合法財物

此類情況比較普遍,如採取誘騙當事人開門,或在法輪功學員不在家時撬門而入,非法搜查私人合法物品。

3. 採取非法的技術偵查方式

比較普遍使用的就是手機監控。手機監控屬於「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適用於特定案件,並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

此外,公檢法濫用《刑法》300條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並不屬於技術偵查範圍內,所有公安機關採取違法的技術偵查方式搜集的所謂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卷宗中我們也不會查詢到採取技術偵查的痕跡,所以就會出現在立案登記表上所謂的舉報人一欄出現空白或者偽造舉報人的情況。

在證據的真實性方面,我們列舉一些案例:

例一:貴陽花溪公檢法合謀作偽證 枉判樸實婦女四年半

貴州貴陽法輪功學員張菊紅,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開庭,宣讀了《變更起訴決定書》,其中有兩條所謂「犯罪證據」,律師要公訴人趙庭松出示:證人和「證據」,審判長張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證人進場。證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長羅吉松、陳東昊。也是張菊紅案在公安階段的辦案人,作案人能作為證人嗎?

律師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中的第一條「犯罪證據」:「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被告人張菊紅在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楊中村水頭組,向村民散發宣傳法輪功宣傳資料」,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印有法輪功宣傳資料的人民幣、宣傳資料等共75份」,要證人羅吉松二人出示「證據」。羅吉松答:75份法輪功宣傳資料已經「歸庫」。

這是不是笑話,「證據」不在法庭上出示,反說「歸庫」,這樣做合法嗎?

還有一個更令人跌破眼鏡的「證據」就是把張菊紅起訴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定位「定罪證據」。

另外,構陷張菊紅的案件在公安階段,與檢察院階段,因起訴材料不足反覆幾次。最後確定的《變更起訴決定書》中,被掩蓋了至少有如下的兩點事實:第一、被告張菊紅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是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而被抓捕段時間卻是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中間相差「81天」,這是在時間上被掩蓋;第二、這「81天」張菊紅被送貴陽市爛泥溝洗腦班(掛牌「法制培訓中心」)非法關押,這是在地點上被掩蓋。這是公檢法為了陷害張菊紅故意隱匿罪證。

貴陽花溪涉案公檢法人員,從頭到尾踐踏法律、濫用法律,而法官卻昧著良心辦案, 對張菊紅非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例二:山東省東營市公檢法合謀作偽證,勝利油田高級工程師周德勇被枉判八年

據悉,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東省東營市勝利油田高級地質工程師、法輪功學員周德勇先生被綁架後,非法關押兩年,遭東營區法院三次非法庭審,在整個案件庭審過程,公訴人拋出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證人證言;出示當事人不在場的錄像進行隨意指證,並公然製造所謂周德勇簽名的偽證,並且庭審過程缺乏律師辯護環節,案件審理過程隨意、粗暴,證人證言嚴重缺失,指證罪名荒唐可笑,公訴人肆意妄為,違法現象觸目驚心。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依然對周德勇非法判刑八年,勒索罰款十萬元。

以上兩例,僅是二十四年中共公檢法製造的數萬冤案中被隨意揭開的冰山一角,這也足以證明公檢法依仗權勢執法犯法、為非作歹的鐵證事實。

面對犯罪誰都會推責,說公檢法人員犯罪他們可能不服:我們都是聽從政法委和「610」的安排。可是公檢法人員別忘了,二戰納粹戰犯至今還在被追查,那些近百歲的逃犯仍在被捉拿歸案。

追責到政法委和「610」這兒,他們也會說:我們是在執行江澤民的命令。

罪魁禍首找到了,那麼反過來再想,只有江澤民一人他能發動這場曠日持久、規模超大、極其殘忍的邪惡政治運動嗎?江澤民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調動中共為維護自身生存而洗腦馴化的所有專政工具,來打壓迫害上億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這種天大的罪不遭天譴才怪。所有聽從江澤民命令參與迫害法輪功的都成了江澤民犯罪集團的一分子,到清算江澤民集團罪惡的時候誰都跑不掉,除非已經明白真相退出中共黨團隊將功補過的人,才能逃過此劫,否則沒有僥倖者。

天安門「自焚」栽贓騙局 你看出來了嗎?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共在天安門炮製了一出自焚的假戲,用來栽贓法輪功。在央視播放的錄像中,多處破綻非常明顯。

塑料瓶子燒不破?

自焚者之一的王進東,是第一個點火的,電視畫面中的他渾身燒的黑炭似的,可是他兩腿間用來盛汽油的雪碧瓶卻完好無損。有人專門做個實驗,雪碧瓶裝上汽油,點燃後,五秒鐘瓶子開始變軟,七秒鐘收縮變形,十秒鐘縮成一小疙瘩並燃燒。可王進東兩腿間的雪碧瓶不但完好無損,連色都未變,綠瑩瑩的,煞是醒目。這怎麼解釋?

劉春玲是被打死的

中共炮製的天安門自焚偽案還專門在現場打死了一個自焚者,這個被打死的人就是劉春玲。慢動作畫面顯示,劉春玲身上的火已經被撲滅。在一片煙霧當中,一名穿大衣的男子用一條狀形的物體照著劉春玲的後腦就是一下,劉春玲本能地捂著後腦倒地身亡。雖說這個畫面只有短暫的幾秒,可是鏡頭一放慢,仍然捕捉到了兇手擊打後來不及扭頭逃走的身影。中共製造死人事件,就是為了栽贓法輪功,挑起民眾的仇恨情緒。

氣管切開怎麼能唱歌?

央視在報導其所炮製的這出假戲時,還特別採訪了十二歲的「自焚者」,一個叫劉思影的小女孩。電視中首先採訪了大夫,說了她的燒傷情況,大夫說因為有吸入性燒傷,所以劉思影做了氣管切開手術。可是劉思影接受採訪說話清脆,甚至還唱了一首歌。海外醫生揭秘:氣管切開是不能說話,更不能唱歌的,因為氣管在喉嚨下方,氣管切開後,人的呼吸都不再走咽喉了,沒有氣流的衝擊,嗓子怎麼發聲?另外,劉思影屬於大面積重度燒傷,按醫學常識,這樣的病人要嚴格消毒隔離。可是為何電視畫面中央視記者不穿隔離衣、不戴隔離帽,還把最容易攜帶病菌的話筒逕直伸向孩子?可見整個都是一場假戲。
中央電視台播出的自焚假戲畫面:所謂的「自焚者」王進東點火自焚後,兩腿間盛著汽油的綠色雪碧瓶卻完好無損,身後的警察等待王喊完奇怪的口號後才把滅火毯蓋在王的頭上。自焚本應是突發事件,央視卻能拍到近鏡頭並錄下喊口號的聲音。
CCTV「自焚」節目慢動作分析-1:在滅火器噴射的同時,一隻手臂掄了起來,猛擊劉春玲的頭部
CCTV「自焚」節目慢動作分析-4:一名身穿大衣的男子正好站在出手打擊的方位,仍然保持著一秒鐘前用力打擊的姿勢

思考與判斷

获奖影片《伪火》海报

●法輪功書籍中明確指出殺生和自殺都是有罪的,真正的修煉人絕不會殺生或自殺、自焚的。所有的法輪功書籍和音像資料都可以從互聯網上免費下載。海外也有很多關於法輪功的正面報導。然而中共在迫害伊始就大量銷毀法輪功的書籍,並在互聯網上封鎖一切關於法輪功的正面信息,把和法輪功有關的詞彙都設成敏感詞,就是害怕人們瞭解事實真相。

●2001年8月14日在聯合國會議上,國際教育發展組織就「天安門自焚」事件強烈譴責中共當局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聲明說:從錄像分析表明,整個事件是政府一手導演的。面對鐵證如山的事實,會議上的中共代表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2003年11月8日,由新唐人電視台製作的揭露「天安門自焚」真相的記錄片《偽火》(《False Fire》)獲第51屆哥倫布國際電影電視節榮譽獎。

●中共報導的一些自殺、殺人怪事,迫害之前從未有過,為何迫害後這類壞事突然在媒體上層出不窮?為何在國外煉法輪功高度自由的情況下,卻從未出現類似怪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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