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2月,在柏林墙,两个儿童,克利斯和高定,从东德逃出时遭士兵枪击,克利斯当场死亡,高定足踝中枪。 1991年9月,德国统一后,柏林法庭对这起举世瞩目的柏林墙守卫案做出的判决结果是:以枪射击高定脚部的士兵判两年徒刑,可以假释;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士兵,判三年半徒刑,不得假释。
法官这样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法律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
是的,“即使东德法律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就是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法庭确立的注重对人权、人性价值保护原则的体现。当时,对二战法西斯战犯进行审判时,对军官、间谍、告密者的惩办问题曾变得相当棘手,因为这些行为是符合法西斯主义下的“法律”的。战犯普遍性的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他们杀人是执行命令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于这种辩解,美籍德国犹太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深刻指出:这是一种被正常化了的邪恶,它比没有以职责作为借口的邪恶更加可怕,因为没有借口的邪恶至少还会使罪犯在心灵深处受到谴责,可是有了职责作为借口,犯罪就成为某些人的职业——“正常”、“正当”甚至“高尚”的职业,罪犯们不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样,许多人可能甚至为此而成为合法的犯罪狂,在他们眼里,这些罪恶能够成为它们谋生的手段和来源,在此基础上,罪恶必将迅速繁殖,如核裂变一般波及整个社会,久而久之,社会即便不走向灭亡,也会走向混乱和动荡。
对纳粹大屠杀深有研究的英国学者鲍曼(Bauman Z.)在其著作《现代性与大屠杀》中告诉我们同样的道理:人类记忆中最耸人听闻的罪恶,并非一群无法无天的乌合之众所为,而是由身穿制服的唯命是从的人完成的;它不是源自秩序的败坏,而是源自一种完好的秩序统治。书中引麦克唐纳于1945年的警告说,“现在我们必须提防的是守法者,而不是违法者。”
也正是基于上述观点,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把平等、正义、人权等作为国际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首次确定和使用“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名,伸张了正义,并奠定了各国在人权方面的共识,进而建立了国际人权惯例,促使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以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我知道,在当今中国,一个人,无论权力大小级别高低身份如何,在长期形成的至今尤为显明的特殊政治和社会背景下,欲把良知作为个人判断是非的考量因素所必然面临的艰难以及可能的危险。比如,法轮功案件如何处理未必是具体办案者能够说了算。尽管如此,我还是希望每个法轮功案件承办者跳出眼前的框框着眼于不久的将来,做出智慧的选择。(摘自明慧网《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作者为一名大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