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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悟空被逐出师门给人的启示

颐和园长廊彩绘:孙悟空大战哪吒
文/一夫

孙悟空跟斜月三星洞的菩提祖师修道,由于他悟性高,打破了菩提祖师的盘中之谜,于是半夜三更去求师传道,学得一身本领。而其他师兄弟都没有这种缘份与造化。可是由于他在师兄弟鼓动下卖弄本事,结果被菩提祖师逐出师门。这虽然只是一段故事,但是后面也透露出不寻常的道理。

人们可能会想:孙悟空在众人面前卖弄一下自己的本事有何不可呢?但是在菩提祖师看来,“在人前卖弄”显然不是小事。这其实反映出一个人们不解而又重要的问题,即超常的本事后面有超常的、高于常人的理约束着。领悟了这一点,有助于人们对所谓的“特异功能”的理解,有助于探索生命与宇宙的奥秘。

其实对于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要求是很正常的,例如,学校对大学生的要求高于小学生的要求。前些年,有不相信的人说要出多少钱“悬赏”特异功能表演,认为如果没有人能够出来表演“领赏”,那么就证明特异功能就是假的。这里有个隐含的假设,即“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逻辑也适用于超常事物。可是别忘了,顾名思义,“特异功能”是关于超常的现象,那么超常的现象后面就有超常的道理,这个“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常人逻辑对于超常的事就不灵了,因为展示宇宙和生命奥秘的“特异功能”是不能随意示于人的,是不能够出来表演的,如果那样做了,那么可能就会象孙悟空那样受到师父的惩罚的。即使是常人中的国家机密,为了钱而泄密同样要受到惩罚的。

宋代有个“牛粪与佛”的故事。某日,宋朝文豪苏轼到金山寺和禅师佛印参禅,觉得身心通畅,于是问道:“禅师!你看我坐的样子怎么样?”佛印答:“好庄严,象一尊佛!”苏轼听了非常高兴。佛印问苏轼道:“学士!你看我坐的姿势怎么样?”苏轼为嘲弄禅师,笑答:“象一堆牛粪!”苏轼心中以为赢了佛印。消息传到他妹妹苏小妹的耳中。苏小妹天资超人,才华出众,正色说:“哥哥!你输了!禅师的心中如佛,所以他看你如佛,而你心中象牛粪,所以你看禅师才象牛粪!”

这个故事反映出一个道理,一个人认识世界、判断事物和自身的心态与境界有关系,即和人的思想有密切关系。“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说的也是这个意思,道德和境界的不同产生完全不同的认识。因此,带着功利之心认识事物是非常有局限性的,甚至是错误的,更难以认识超常的事物。

中国正统文化讲究“悟”,讲提升自己的道德修为,淡泊名利与各种欲望,修为越深,就越能平静地、客观地认识事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里面有很多展示生命、宇宙与时空方面深邃与超常的东西,超常的事物后面必然有超常的理,而现在国人被党文化“无神论”洗脑,又带着强烈的名利之心和各种欲望,被搞得功利之心极其强盛,而带着功利的眼光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理解的越来越少,越来越肤浅,把现在还搞不懂的现象称为“迷信”,因此无法真正理解中华文明,无法理解法轮功修炼。

中国历代有许多修炼人(修佛或修道的等等),而修炼是超常的事情,所以历代修炼人都不参与争权夺利的政治斗争。象八仙中的张果老,据《唐书》记载,确有其人,唐太宗、唐高宗不时征召他,都被他婉拒了。武则天也召他出山,张果老就在庙前装死……。不仅张果老淡泊名利,真正的修炼人其实都是这样。

法轮功要求修炼者按照“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不做坏事,远离权力争斗和政治斗争。不过现在许多人用很强的功利之心,甚至是被抹黑宣传而煽动起来的仇恨心理来看待法轮功,用“苏东坡心理”认为法轮功“搞政治”等等,都是非常错误的结论。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一方面是反对这场无理的血腥迫害,同时也是清除人们心里被中共洗脑灌输的“牛粪”,这不正是于国于民的好事吗?

“国家之上是人”

文/邵建

“Above all Nations is Humanity”

这是胡适先生一九一四年在其《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的文章中所引用的美国学者Goldwin Smith的话,胡先生把这句话译为“万国之上犹有人类在”,如果要想再简洁一点,不妨为:“国家之上是人”。

什么叫“国家之上是人”?

一九八八年,澳大利亚新的国会大厦落成,它坐落在一个小丘之上,面对山岗,居高临下,气势如此非凡。但,奇怪的是,大厦上面特意铺了一层绿草地,用以供游人在其上休憩、散步和玩耍。这样的设计当然有其用意:人们可以活动在自己的议员头上,因为,公民的权利高于一切,包括象征国家最高权力的国会。

这就叫“国家之上是人”。

如果换一个语境,中国不是有句古话,叫做“国以民为本”。可惜这句话到此为止,如果往下续,按其逻辑,岂不就是:民在国之上?

道理是显然的,但它常常被遮蔽。

既然民为国本,无民则无国。那么,有民呢,是否可以无国?亦可。比如原始人类的伊甸园时代。但,伊甸园里不伊甸,人类的堕落最终使他们相互侵害。哪怕就是为了安全,人们也需要一种机构保护自己,而国家就是作为这种机构因约(契约)而生——这就是西方契约论中的国家源起。

具而言,人们是这样组成国家的,即拥有自然权利的人们——这个权利也叫“天赋人权”——把自己的权利割让出一部分,让渡到那个叫做国家的身上,国家因此便获得由每个人的权利转换而至的权力。从权利到权力,一字之转,前者叫“人权”,后者叫“主权”。它们的关系式,不妨就是一句话:权利乃权力之母。

作为母权的权利(即人权)优先于派生的权力(即主权),这本是常识。可是常识却有意被颠之倒之,所谓“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比如两三年前有关科所沃的议论。显然,那是有人故意要把水搅混。

还浊于清,此其时也。

把人权与主权放在一个国际语境中,如果一个主权国家正在肆虐自己的公民——比如当年“红色高棉”大肆屠戮柬埔寨人民,那么,作为一个更高的权力力量比如联合国,是否可以对其干涉?答案在我这里是肯定的,而且毫不犹豫。与其说这是国际力量干涉主权,毋宁说是在保护遭到主权侵犯的人权。

此即:当主权与人权一致时,干涉主权即干涉人权;当主权与人权为敌时,不干涉主权即背弃人权。全部问题就在于主权对人权的态度。在这里,主权其实是占有主动权的,它被干涉,也是自找。想想两三年前发生在巴尔干半岛上发生的事件吧,当时法国左翼知识分子格鲁克斯曼一篇《以欧洲的名义阻止纳粹悲剧重演》表明了一个知识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应有的价值立场和倾向。这题目在我看来不如就是“以人权的名义……”

以人权的名义,我写下了如上的短章。

从海外华人参政意识上升说起

文/龙延

近年来媒体报道,海外华人参政出现新气象。例如,目前在美国担任中小城市市长的华裔就有五十位左右,特别是在西海岸的加利福尼亚州和东海岸的纽约,华人参政意识的上升态势最为明显;纽约在华人们的努力下,过年已经是法定的节日。在加拿大、欧洲、澳洲等一些华人比较多的城市,华人为了维护和争取正当的权利,参政意识也明显提升。

在海外的自由社会里,华人参政的目的是维护和争取华人的正当权利,华人对这种“搞政治”是鼓励和支持的。在海外作为少数民族的华人,尤其是早期到海外的华人,由于各种原因在所在国可能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或冷眼,心中别有一番滋味。由于新一代华裔(或新移民)的经济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家都意识到应该要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正当权利。因此,鼓励华人参政,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正当权利,提高华人的形象和地位,这可以说是海外华人的共识。

这种在海外逐渐取得共识的“搞政治”,拿到国内(中国大陆)却行不通。在中国国内,民众(包括法轮功学员)维护被中共剥夺的权利,维护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和海外华人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正当权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可是,为什么有人对法轮功反迫害、维护被剥夺的权利那么反感呢?这不是海外、国内两重天吗?

在国内,共产党说法轮功“参与政治”,“参政”成了迫害的借口,有些人跟着指责法轮功,即使在海外,也有人有意回避法轮功。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国内广大法轮功学员只是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合法权益被剥夺殆尽。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也只不过是维护自身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合法权益,对政权本身没有任何诉求,根本不是要谁手中的权力。这在自由社会里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大家鼓励和支持海外华人参政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为什么对法轮功维护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就持不同态度呢?这种双重标准显然是不正常的。

中共剥夺了法轮功的人权,也是剥夺了所有中国人的人权。就象《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致胡温公开信》中说的,中共对法轮功的无理镇压“这显然不是针对法轮功,而是对全国人民的镇压!”另一方面,人们不难看出,法轮功维护和争取自身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在维护和争取全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包括那些附和中共、偏听偏信中共的人们的基本人权(因为他们的人权也被中共剥夺了)。当年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争取的不仅是黑人的人权,而且也是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在美国的华人的权利,在美华人显然也从中受益。

中共给法轮功贴上一个“搞政治”的标签,吓得有些人附和中共,从而反对法轮功争取基本人权的努力,这种双重标准在效果上就是认同了中共对法轮功基本人权的剥夺,客观上起到落井下石、协助迫害的作用。

华人只能在海外“维权”(但即使在海外也不能向中共要人权),而不能在国内维护和争取正当的人权。事实上,不管有没有意识到,每一个人都是法轮功维护人权的潜在受益者。每一个人都应该象支持海外华人参政一样,从道义上支持法轮功的反迫害。

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中共迫害法轮功已长达十年,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的法律设定和法定解释,而刑事法律中确有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

河南省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宏洛于2009年2月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时曾指出:“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润洛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包括莫宏洛在内的三位资深律师创办。

同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律师发表了《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一文,重申罪行法定原则。

李律师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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