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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

王永航律师
文/王永航(中国大连,律师)

【按:此文是大连律师王永航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撰写。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有目击者目睹大连律师王永航被送至大连沙河口法院开庭。法庭非法宣判王永航徒刑七年,诬陷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针对中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施加于法轮功信仰者的致命错误,我多次写公开信呼吁,期望司法权力者能够顾及最起码的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对这么大的错误有所纠正。

昨天听说大连市金州区法轮功信仰者谷丽、邱淑萍(另名邱淑萍)将遭“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指控开庭,谷丽有热心人为其辩护,邱淑萍无人辩护。我遂决定出庭为邱淑萍做无罪辩护。下面是开庭的简要情况。

开庭核对完当事人身份情况后,我请求审判长从人道和人性考虑,除去两位弱女子的手铐械具,遭拒绝。

轮到我向邱淑萍发问时,我从两个方面提出下面问题。

问:邱淑萍,因本案涉及“邪教”问题,那么,在这一段时间内,公安人员和公诉人员和你见面时,是否告诉过你什么是“正教”?
答:没有。

问:你认为法律有没有权力去确定一种信仰是不是邪教?
答:没有权力。

问: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必须是一个人对国家的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不满,怀有成见,认为其实施将损害自己利益。那么,你是不是对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不满?
答:没有。

问:你知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坏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
答:不知道。

发问至此,公诉人突然提出抗议,我没听清抗议的理由,但审判长支持了公诉人,制止我的进一步发问。不过该问的问题恰好也问完了。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扣押的电脑、打印机、小册子、光盘在内,并一一询问,可见公诉人对案件下了很大功夫。

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供,我也没打算在事实方面做纠缠。也就是说,我要在邱淑萍承认做过大量讲真相的事情的基础上,为她做无罪辩护。

中国刑法讲究犯罪构成四要素,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结合刑法第三百条的三款内容,我们非常明显地看出,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的犯罪客体,那么第一款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构成,也必须有客体,即具体的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此处的法律既然与行政法规并列使用,法律必然是狭义的,不包括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但在本案中,我们找不到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我的当事人的破坏。

官方出版的关于刑法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解释都指出,触犯本案罪名者,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那么,在本案中,既然连犯罪客体都找不到,那就更谈不上邱淑萍在主观方面对破坏法律实施是故意还是过失,同时,犯罪构成的另一个要素,即客观方面也无从谈起,因为谈不上邱淑萍把哪部法律破坏到什么程度,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法律后果。这也就是说,本案指控的罪名用在邱淑萍身上,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乏三个。

对于本案,本辩护人给出以下结论:

其一,涉及到“正教”、“邪教”的定义、区分,根本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信仰领域的话题。自从人类有宗教开始,就存在着正教与邪教的争议。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既然正教与邪教的区分不属于法律问题,把“邪教”二字写进法律条文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因此,对于本案指控罪名的前半部份,即“利用邪教组织”部份,本辩护人认为不成立。但这并不是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毕竟它仅仅是一个利用什么什么形式,况且一个信仰是不是邪教,不是我们在这里能够讨论清楚的。

其二,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是“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法轮功信仰者邱淑萍根本就不知道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将对她的利益产生损害,更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公诉人也无法找到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邱淑萍“破坏”。

2.“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而法轮功信仰者邱淑萍连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自己利益会构成威胁都不知道,就无从谈起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

3.破坏法律实施不同于违反法律,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够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

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本案出示的所谓证据是否属实,也无论其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邱淑萍故意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并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她进行审判。现在看来,当初对邱淑萍的拘留、逮捕、起诉就是错误的。因此,请法庭立即当庭宣判邱淑萍无罪并予以释放。

公诉人显然没有料到我会做这样的辩护,他完全针对事实部份进行公诉,而我对事实部份不置一词,只做法律适用部份辩护,只要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再多的事实,也不是犯罪事实。针对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只说了一句话:利用邪教组织就是破坏法律实施。

从公诉人在开庭表现看,他对案件很用心,反应也很机敏,思路清楚。他在很多案件的公诉中可能会表现得很优异,但今天他面临的问题恐怕是整个中国司法界都无法面对的难题。

审判长又给了我一次补充发言的机会,我指出公诉人的说法是对刑法第三百条的错误理解,并反问一句以表明我的观点:如果利用邪教组织就等同破坏法律实施,刑法第三百条何必还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整个开庭,我能够比较完整地表达我的辩护观点,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庭审后,我将发表于大纪元网站的文章《昔日铸大错,如今宜速清遗祸》作为辩护词的附件一并交给法庭。

一个错误,如果错误的制造者和旁观者都认识不到它的荒唐,大家都稀里糊涂,也不会感觉到别扭,但如果一人指出,众人稍加推敲也能猛然省悟,这样的错误就必须被制止。我相信金州区法院不会明目张胆违反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敢于对今天被开庭的两位无辜定罪量刑。

我也希望海内外的法律界人士,或者关心中国法治状况的人们,从纯法律的角度、从犯罪构成四要素上对法轮功信仰者被强加的罪名略作分析。可能仅需几分钟时间,你就会发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冠以法轮功信仰者,其错误有多么明显!至于九年来这一荒唐罪名对法轮功信仰者为祸之烈,在此不提也罢。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轮功学员邱淑萍因为讲真相被劫持
法轮功学员谷丽因为讲真相而被劫持

昔日狮子吃人,今天人吃人

文/欧阳非

大概斗兽场喂狮子这种残忍的刑法给人的印象太深刻了,早期基督徒所受到的迫害2000年来一直让后人心惊肉跳。其实,那是当时罗马处决犯人的一种方式,并不是专门为基督徒而发明的。而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到底都干了些什么,目前还大量地被掩盖着。当历史揭开这一页时,人类不知道会惊骇到什么程度。光是2006年3月初曝光出来的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一事,都已经出乎人们的想象,惊呼这是“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

2006 年由一名中国记者和一名沈阳的医院工作人员在美国首先曝光出中共大量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之事,该医院工作人员的前夫曾亲自参与活摘手术。此事引发了外界对于被中共非法关押在各个劳教所和监狱的法轮功学员,特别是大量失踪的法轮功学员的关注。中国的确在前几年出现了一个器官移植高速发展的时期,而且中国器官移植市场有着不同寻常的特点,比如中国一些医院的器官平均等待时间缩短到不可思议的1-2周甚至几天而已(国外要等2-3年)。器官从哪里来?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提供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器官来源。 

2009年11月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和前加拿大外交部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出版了新书《血腥的器官摘取》(Bloody Harvest, The killing of Falun Gong for their organs),该书公布了作者几年来调查收集到的大量翔实的关于法轮功学员在中国被活体摘取器官的证据,包括调查团打到中国器官移植医院的电话录音。同年,明慧网也发表了一篇题为《“死刑犯”撑不起中国器官移植市场上的蘑菇云》的长篇报告,针对中共把长期否认的盗取死刑犯器官推出来企图掩盖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之事,进行了重点分析。文章通过公开的数据和资料,特别是大量来自中国官方的报道,证明中国在2003-2006年出现的一个器官移植高潮,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以及器官等待时间上,都是不可能由死刑犯支撑的。报告还特别关注那些大量的因为不报姓名住址而长期失踪的法轮功学员,这些学员很可能成为了活体器官库的牺牲品。

2008年11月“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器官移植热的兴起与迫害法轮功几乎同步,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忧虑。”但是,中共拒绝外界调查事件真相。面对这种可怕的指控,这种拒绝本身,无疑就是一种证据。 

我们无意去拿喂狮子的受害者与被活摘器官的受害者来比较,我们看到的是施暴者如何变得更加阴毒、险恶和变态。古罗马是狮子在吃人,而中共是为了发泄私愤和捞取金钱去杀人,是用活人的器官去赚取暴利,等同于人吃人。

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

中共喜欢用刑法第三百条,即所谓“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 诬陷法轮功学员,并以此定罪。实际上,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从开始就把迫害作为政治斗争来对待,用法律罗织罪名是为迫害找借口,欺骗中国百姓和实行迫害的各级人员。即使对于中共自己制定装门面的所谓法律,真正破坏其实施的正是迫害法轮功的核心部门: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办公室。以下仅举数例。

二零零九年九月,四川省西昌市老太太高德玉(当时六十八岁),因为炼法轮功而被绑架和逮捕,她家人为她请了律师。律师在要求会见高德玉老人过程中,遭到执法部门层层阻扰,西昌市政法委副书记刘某公然对律师称:“不要跟我讲法律,我们不讲法律。”二零一零年九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十二年。

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六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梁秀兰八年、张立芹和邵连荣七年半、李秀华、孙永生和杨占民七年徒刑。之后,审判长冯小林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的质疑不得不坦言: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

法官对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办事,那么按照什么呢?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判决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江苏省苏州法院判法轮功学员路通四年徒刑,路通的女儿为父亲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审,当地法院一位名叫顾迎庆的法官说:“你不要寄希望于法律是超脱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吉林省农安县“六一零”办公室马主任说:“在这我们说了算,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你们愿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农安县六一零办主任为什么有恃无恐地说“你们愿上哪告就去上哪告”?因为对法轮功“讲政治不讲法律”、以“党权代法”是中共打压法轮功的方针政策。但是公检法司打着法制的幌子破坏法律的实施,迷惑了很多人。

中共青岛市委于2009年2月27日下发文件(青办发(2009)3号)到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青岛警备区党委,要求加强迫害法轮功。这份文件并称是“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

文件中要求“市法院继续落实好内审制度,深化工作指导,严格把关,‘法轮功’类案件不允许出现无罪判决。否则就要在全国出第一例的政治笑话了,对涉案人员可根据转化情况、立功表现,以及案件证据等,可减、可缓、可免,就是绝对不能出现无罪的情况。”这就是「党权代法」的真实写照,违犯法律,破坏法律实施的恰恰是中共本身。(明慧周报编辑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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