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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姓放鞭炮看邪恶统治者的下场

文/钟延

近日,香港和海外媒体报道江××死亡或濒死消息后,消息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中共对相关信息极力掩盖,如删除网络新闻,屏蔽关键字等做法,反而让老百姓对这一消息更加热衷,并加速了这一传闻的传播。

许多大陆和海外民众得到这一消息后,买爆竹、放爆竹,朋友相约举杯豪饮香槟庆祝的图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网络流行的《各界庆祝江泽民逝世筹备委员会》的帖子说,香港民众在中联办正门开香槟、食花生,庆祝江的死亡。

这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几个月前本拉登被美国军队击毙时,国际社会的民众的大规模庆祝活动。中国历史上残暴统治者死亡后,老百姓大规模庆祝的也不乏其例。东汉末年的董卓被杀死后,长安城中的百姓载歌载舞庆祝董卓的死亡,无数的人卖掉服饰珠宝换来酒肉相庆。董卓的尸体被放在街上示众。他的尸体后来被燃成灰烬,扬撒在路上。

香港媒体曾经总结过江氏的“十宗罪”:卖国送金,窒息公义;独裁谋私,狂贪巨腐;谎言祸国,萨斯害世;封锁网络,压制异议;破坏道德,摧残善良;压制信仰,迫害宗教;镇压六四,窃据权位;践踏人权,扼杀民主;群体灭绝,害法轮功;强立恶法,祸国祸港。

十宗罪中,其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这一宗,让其成为“恶中至恶”。江泽民看到法轮功在中国弘传带来的巨大社会影响力,让其妒嫉心极度膨胀,下决心利用手中的权力迫害这个和平的信仰团体。“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 “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利用媒体、网络口诛笔伐、编造谎言、煽动仇恨;利用百余种酷刑、洗脑、精神摧残让修炼者放弃信仰;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工作、家庭财产让修炼者没有立足之地……

历史上的邪恶统治者的普遍特点是滥杀无辜、草菅人命。江××知道这个团体不会使用暴力反抗,可以不计手段、不计后果的打压。利用手中的暴力机构,凶残迫害善良民众,制造“自焚”假相,嫁祸一个团体;将一个信仰团体的成员作为系统活摘器官的对象,制造“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江××发动的迫害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的司法和道德系统,也是中国目前危机四伏的根源。

可能江××至死都不会明白,为什么他认为“三个月就能战胜”的法轮功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弘传。他本人从二零零二年在芝加哥被起诉开始,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份,在至少有三十个国家五十多个诉讼案中被控“酷刑”、 “反人类”和“群体灭绝”,包括刑事和民事诉讼,在全世界引起反响。

中国人有爆竹迎新的传统习俗,人们买鞭炮,放鞭炮是为了除秽迎新,江××的死亡或濒死,除掉了笼罩在中国老百姓头顶上的污秽和耻辱,也将极大的震慑江家帮里仍在积极参与迫害的余孽们,如刘京、周永康、罗干等。

一个西方人眼里的中国

我认识一些西人朋友,他们大多去过中国,对中国有着浓厚的兴趣。我发现他们的思维很清晰,看问题时没有太多的约束和复杂的心理状态。

我曾问过一个在中国生活过很多年并讲着一口流利北京话的美国朋友:“你好像很想再回到中国,你是不是很喜欢中国?”我以为他肯定会说“当然”,然而他没有。他说:“确切地说,我喜欢的是中国的语言、中国的文化、中国的风景和我结识的一些中国朋友,当然还有很多很多,但都不是你们中国人概念中的‘中国’,因为我发现中国人所说的“中国”,里面加入了太多个人的虚荣和政治因素或者说共产党及政府的因素。”我于是问道:“你为什么会这么想?”

他坦率地告诉我: “我接触过很多中国人,我觉得他们中有些人并不真心喜欢或关心中国的文化或中国的事,但他们有一种强烈的维护‘中国’的感情,而有时维护的是很不好的东西也不在乎,其实喜欢什么并不等于连不好的也要喜欢和维护。就像我喜欢美国,不代表我不能批评总统和政府或必须维护他们所做的一切,总统或政府和美国也不是等同的概念。如果我很喜欢维护美国那些不好的事,而对真正如何纠正不好的事漠不关心,我不能说我真心喜欢美国或爱国。可能说爱自己更恰当,因为我对它的关心和维护只与个人的感情和虚荣有关。”

我惊讶于这位美国朋友的见解,这让我连想起很多中国人,一方面对发生在中国的事漠不关心,一方面却有着高涨的“爱国”情绪。当我问道是否有一些具体的事例时,这位朋友给我讲了两个小故事。

他讲道:有一次在我朋友家做客,女主人正在填表准备把自己的旧车卖给一个中国人,我无意中听到那个中国人的朋友说道,最好不要填写价钱,自己回去填少点可以少交税。我认为这样做很不诚实,对社会的健康也不利,于是我就说,最好不要这样做,我知道这种事在中国很普遍,但我认为这是应该改变的。那位中国人严肃地告诉我,请不要说中国的坏话。其实,我只是说了实话,尽管我在中国时常因自己是“老外”被卖东西的人欺骗,我也知道中国假话和假的东西很多,但我并没因此减少对中国的诸多喜爱,我总是默默地祝愿中国人。

另外一个小故事是这样的:有一天,我与一位刚结识的中国学生,边走边聊,当走过法轮功学员摆放真相图片和静静炼功的地方时,这位学生说他很不喜欢他们这样做,不是给这里的中国人找麻烦就是给中国丢脸。我说他们给中国人找的麻烦是什么呢?他说中国政府早就禁止法轮功了,要是和他们有了牵连政府会找我们麻烦的,弄不好自己的前途都会受影响。我说,如此看来真正找你们麻烦的是中国政府,并非他们,为什么要怪他们呢?听说不少中国人因家里、单位里、或县里市里有炼法轮功的而受到了政府的惩罚,有些人因此而怨恨法轮功学员,对此我不能理解,明明是中共政府做得太过份嘛。这位学生没有正面回答我的话,只是说这样让中国人丢面子。我感到不解,于是说,中国政府这样残酷对待自己的老百姓当然是丢面子的事,这决不会因他们不讲出来就不丢面子,他们这样做无非是想尽早停止这场不合理的丢面子的迫害,依我看他们恰恰是关心中国和对中国负责的表现,如果中国人都能这样,中国人应该享有的自由和人权就会早一天到来。他们已经坚持这么多年了,而且完全是和平的方式,这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我很佩服他们,因为他们太有毅力,太平静,而且不害怕政府会因此而找他们的麻烦,这一点决不是一个自私或糊涂的人可以做到的。从他们身上我感到我对中国人的祝愿不再象以前那样虚无飘渺了。希望中国能早点结束对他们的迫害。这对中国是有好处的。

所谓“取缔”的真相

从1999年7月20日之后,在一般国内外的媒体报道甚至学术研究中,经常见到“中国政府于1999年7月禁止了法轮功” 这样的描述。实际上,即使按照中国政府自己欺世盗名用的“法律”,中共和江泽民一伙对法轮功的迫害也是非法的。笔者认为,中共迫害法轮功十一年来,从来没有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因为中国政府没有禁止法轮功。

1、关于“禁止”

“禁止”是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以此将某种言论或行为定为违法;另一种是行政命令。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命令,都不能违反国家宪法,否则这个“禁止”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说,中国《宪法》是保护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如果禁止中国人学炼法轮功,不但违背宪法,而且是对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彻底背弃。换句话说,在中国,炼法轮功不犯法,而禁止炼法轮功才是犯法的。

2、关于“取缔”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历史。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江泽民、罗干之流,出于个人私利,绑架中国政府,通过中央电视台,用“民政部”的名义播出了《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取缔决定”)、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以下简称“禁令”)、《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但这根本不等于“法轮功”被“中国政府”取缔了,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取缔决定”声称取缔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这个组织,而不是法轮功。而且,连“法轮大法研究会”被“取缔”之说都无法成立:

(1)法轮功于一九九三年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吸收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法轮功研究分会”(或简称“法轮功研究会”、“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洪志先生分别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九九五年结束了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传功,此后专心于佛法研究,停止了气功办班活动。所以“法轮功研究会”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提出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申请,并得到了中国气功科研会的正式确认,完成了退会手续。因此,“法轮功研究会”从彼时起即已经不复存在。一个一九九六年三月就已经申请解散并得到解散批准的团体,怎么还能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再被取缔呢?这不就是中共在耍流氓吗?

所以民政部当时宣布的,只是号称要“取缔”一个已经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团体。至于“法轮功”本身,法轮功只有“真善忍”修炼原则和五套动作组成的功法,学炼者来去自由,没有名单、会费,不讲组织;“真善忍”原则留在学炼者的心里,五套功法带在学炼者的身上。任何法轮功学员所组成的组织和团体,并不等同于法轮功本身。所以从任何意义上说,法轮功都没有被取缔过,也无法被取缔。

(2)其次,“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是中共党内通知,只是不许“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并非不许所有“中国人”修炼法轮功的规定。

(3)民政部和公安部都没有立法权,它们所谓“取缔决定”和“禁令”都是国家行政行为的结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给予授权。民政部声称其作出的“决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是“非法组织”,但是由前面的分析,“法轮大法研究会”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已经解散,何来“非法组织”?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取缔决定”基础上作出的,当然就更没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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