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日渐远离神,也远离了神规定的做人准则,人就不得不自己制定一些尽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这就是“人定法”(或称“实在法”)。
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上,从古希腊开始就一直延续下来一条重要准则,即“人定法”必须遵守普世的道德规范,对于“正义”、“公平”和“道德”的定义,神才有解释权。
西方文明的创始人之一亚里士多德,把这种准则称为“自然法”。如果人类制定的法律有悖于“自然法”,就成了“恶法”,因而不具备合法性。比如说,神在给人造就思考能力的同时,就赋予了人信仰的自由。如果一个政府制定了一个剥夺信仰自由的法律,则该法律本身就不合法。
中世纪以后,“天赋人权”的概念逐渐成为“自然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人权也就成了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这一观点历经几百年的传承发展,现在已经成了民主国家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