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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不应是中共造假的戏台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自焚假戏画面:所谓的“自焚者”王进东点火自焚后,两腿间盛着汽油的绿色雪碧瓶却完好无损。
文/德元

天安门是中国的象征之一。天安门始建于明朝永乐十五年(1417年),时称为承天门。清朝顺治八年(1651年)更名为天安门,取“受命于天,安邦治民”之意。此后,天安门广场上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对中国历史发展有着相当影响力的历史事件。

中共建政把天安门变成造假的戏台

中共建政在天安门,这自然是中共历史中的大事。而就连这件事情的历史记录,都得经过多次造假才能呈现给中国人,因为中共自己都无法面对历史的真相。

例如,收藏在国家博物馆的油画、所谓的《开国大典》曾四次修改造假,删去了中共6个副主席中的2个:刘少奇(文革后被打成“汉奸工贼”,画中用董必武代替)、高岗(因“高饶事件”被开除出党,画中用一盆花代替)。

又例如,一九八九年的六四事件,中共动用野战军,出动坦克,用达姆弹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附近及通往广场的道路沿线屠杀市民和学生,却称学生和市民们为暴乱和动乱。中共又谎说戒严部队在天安门广场执行清场任务的过程中“没有死一个人,没有轧伤一个人。”

“天安门自焚”是中共再次用天安门造假

“天安门自焚”是中共制造、用以栽赃陷害法轮功的恶性事件。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案发生。中共喉舌新华社一小时后向海外发布消息,称五名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自焚,后改口为七名。

然而,中共的喉舌“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天安门自焚”新闻节目疑点重重,例如,天安门广场面积大而且空旷,并没有陈列灭火器,何以在“自焚者”点燃身上汽油的短时间内就有这么多灭火器 “救火”?点燃汽油短时间内就会把自身烧死,“中央电视台”并不是每天二十四小时开着多台摄影机对准广场,何以有那么多摄影机多角度地把“自焚”镜头、包括特写镜头摄制下来?现场死亡的刘春玲,电视慢镜头中清晰显示是被一个身披军大衣的人从身后击中头部而倒下的……

二零零一年八月法轮大法明慧网发布了《录像片:深入分析天安门自焚疑案(26分钟)》,揭示自焚骗局中的种种细节。同月十四日,国际教育发展组织在联合国倡导和保护人权附属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中发表声明,指天安门自焚事件是“政府一手导演”的,并谴责中共以“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迫害法轮功。

中共掩盖天安门前的重大历史真相

在中国的历史上,天安门前不仅有中共导演的自焚伪案,也有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学员冒着生命危险,在天安门广场和平请愿的壮举。而这些铭刻在历史中的一幕幕,却是中共想方设法封锁,不想让中国人了解的。其中部份中国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上访后,被中共动用国家机器和军队活摘器官致死,这重大的历史真相,正随着中共退出历史舞台被一步步地揭示给世人。

加拿大法轮功学员泽农曾写下《我为什么去天安门广场》一文,文中说:“法轮大法来自于你们的家乡──中国,来自你们那博大精深而又美好的文化。没有大法,就没有今天的我。就是带着这份深深的敬意,我踏上了你们的国土,为你们而来,向你们讲清真相。我希望通过我这张西方的面孔和纯净的心,能够唤醒你们心中的善念。请不要追随江泽民及其帮凶迫害法轮功,因为这会使你们陷入灾难。我不反对中国政府,也不反对中国。实际上,自从修炼法轮功以来,我已对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民有了更深的理解。这也是我觉得我必须去中国的原因。”

十年前和三十六名西人法轮功学员去北京天安门证实大法、抗议迫害的德国法轮功学员玛丽昂回忆道,即使对他们这些西方人,警察都会进行威胁、甚至是动手打人,他们如何对待去天安门上访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就可想而知了。他们非常害怕让别人看到我们,如果他们做得对,他们为什么这么害怕呢?这不正说明他们知道自己做的事情见不得人吗?

玛丽昂对中国人讲出了自己的心声:“为了中国人,我去了天安门,我最想对中国人说的就是:法轮大法是中国正统文化的一部份,是一条正道,是全人类的财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三十六名西人法轮功学员到天安门前打出了”真善忍“的横幅,向中国人民讲述法轮功的真象。

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

从1999年7·20迫害开始,中共就声称是所谓“依法取缔”法轮功,几乎所有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都是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那么中共依的这个“法”究竟在哪里呢?把法轮功定性为“×教”的法律依据何在?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呢?

至今能够公开找到的取缔法轮功的唯一“法律依据”,是1999年7月22日,中共媒体公布的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随后公安部依据这个决定而作的“六禁止”《通告》。众所周知,民政部和公安部是两个行政机构,越权发布这样的决定和通告是违宪、违法的,民政部取缔的也只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而不是法轮功,更何况这个“组织”早在三年前就已经被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正式批准解散,根本就不存在了。

再来看看,中共最早把法轮功定性为“×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但是,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评论员也同样没有立法权。如果把当权者个人的讲话和报刊文章,或者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当作法律,那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是在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另外,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一)、(二)全文内容中都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唯一见到“法轮功”三个字的是“两高”关于贯彻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的两个《通知》,《通知》显然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

那么,自1999年10月以来,中共一直引用《刑法》第300条和两个“司法解释”来处理所谓的法轮功案件。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那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也就是说,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这一个要件,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这三个要件。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

法轮功学员信仰、弘扬法轮功、澄清相关事实真相的行为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范畴,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符合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是完完全全的合法行为。

“1400例”的谎言中的一例

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为迫害法轮功制造借口,抛出了“1400例”的谎言,说1400多人死亡,将一幅幅血淋淋的画面强行和法轮功联系起来,对法轮功进行栽赃诬陷。让人们看到谎言之后,对法轮功产生恐惧、反感、仇恨等心理反应,从而为中共的暴力迫害开路。我的姑表姐病故,也被列为其中的一例。

一九八零年,表姐五十岁时患有高血压病,走路不小心摔了一跤,结果得了半身不遂,但自己还能走路。到了一九九八年的时候,病情加重了,话也说不了了,只能靠药物来维持生命。

一九九九年当时我学了法轮功,出于对表姐的同情,想让她的病能减轻一些,自己怀着急切的心情给她送去了大法书和师父讲法录音带,求表姐夫帮她读书(因为表姐不识字),时间不长听姐夫说,表姐一个月精神好转了,同时说话也有了声音,只是咬字还不太清,全家人挺高兴的。过了一段时间,表姐有一天动不了了,但还能吃饭。过了一个星期后,象睡觉一样就走了,没有任何痛苦。全家人也没有什么遗憾的,因为已经病了十八年了。

到了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时,中共为了给大法抹黑,把我表姐夫叫到了北京电视台,在电视上表姐夫按着记者编好的台词,不符合实际地诬蔑法轮功,说表姐是炼功炼死的。真实的情况是,表姐根本没有炼过法轮功,一个四肢不灵的瘫痪病人怎么能炼功呢?只是听过师父的讲法录音,怎么能就说是炼法轮功呢?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之前,中国各地,大街、小巷、公园、操场到处可以听到法轮功的炼功音乐和师父的讲法录音的,那些在路边公园听过大法音乐的过路人回家出了问题也能说都是炼法轮功炼的吗?中共的媒体就是这样用谎言来蒙蔽世人,栽赃迫害法轮功的。表姐还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法轮功修炼者,但是表姐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听到了法轮大法,她自己也没什么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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