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事诉讼法”,针对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进行了规定。公安部是行政机关,法院司法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中共政法委的设立,则完全把(哪怕是形式上)分立的权力归一:行政、司法、监督全包揽了。

1949年,当时的政务院设立政法委,后来觉得不适宜,大约于1960年撤销了;1980年初,中共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政法委员会的性质从国家机关演变为党的专门机构;1987年中共“十三大”后,改革开放中,为使党政分开,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独立性,又撤销了中央政法委;然而,到1989年6·4事件后,邓某人说:“杀二十万,换二十年稳定。”强化一党专制,维稳压倒一切,“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

江泽民以“维稳”为借口,把公安部长、局长升格。部长由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担任;各级公安局长由各地常委担任,并兼任政法委书记,最低也兼政法委副书记。这就使被监督者成了监督者的领导,法院、检察院对公安无法监督,因为政法委书记是他们的上司。这样,政法委书记和公安部门的权力扩大、而无约无束,使其腐败违法的事情日增,法院和检察院就很难去管,更不用说立案了。

中国的政法委制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检察、法院、武警、司法等,统一听命于政法委,哪里有司法独立?政法委“三起”之后,现在也该“三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