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执行公务不能无条件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免责条件,说明执行公务的时候不是无条件免责。该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法律规定,公务员在执行错误决定或者命令的情况下要获得免责,需要“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如果没有经过这个过程,那么就要对该违法执行行为承担责任。还有,如果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即使向上级提出、上级坚持要执行,公务员予以执行后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白纸黑字,这就是法律规定。
事实上,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一线执行人员由于其特殊身份,想要开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很难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劳教委员会等等机构属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属于法律专门人员,对法律应当达到“精通”。那么按照法律专业人员应有的标准、按照“精通”法律的标准,迫害法轮功就属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即使已经向上级提出“对法轮功不应该按照违法处理”的意见之后、上级坚持必须执行的,执行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那些没有向上级提出过的人呢?更何况那些脱离普通办案程序、直接听命于“610”黑社会组织的一线人员呢?
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早就把一线人员当成随时可以抛弃的棋子
许多一线人员对于中共的狠毒还没有体会,特别是一些年轻的。他们觉得听命于上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觉得不至于因此承担多大的责任。他们没有考虑过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不提供书面文件依据本身,就是已经算好了退路。如果万一追究起来,那些幕后的人根本不会承认是他们领导、命令了这一次又一次的迫害。最后的证据,就是一线人员错误运用法律,把法轮功当成×教,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然后某党再叫嚣,这些一线执法人员损害了某党和国家的形象,给某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没有想到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早就把他们当成了随时可以抛弃的棋子。